「穿內褲闖宿舍」性侵女警未遂 色警遭求償250萬喊窮:我有房貸

▲桃園市李姓男子去年1月間與女友相約談判分手,卻藉故將其帶進摩鐵,趁機硬上性侵得逞,事後女子提告強制性交。(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台中員警闖入女同事房間試圖性侵未遂,被判3年10月,且應賠償90萬元。(示意圖,非本案當事人/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資真/台中報導

台中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洪姓警員,於2020年8月底裸身僅穿著內褲,闖入宿舍企圖性侵女性員警,所幸2名員警聽聞聲響進房查看,洪男才罷手,台中地院刑事庭將洪男依侵入住宅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3年10月;民事部分,女警向其索賠250萬元,洪男稱沒錢可賠,法院認為他侵害對方的程度不輕,判決需賠90萬元。

判決指出,已婚洪姓員警於2020年8月21時深夜已熄燈就寢之際,僅穿著一條內褲,持被害者房間鑰匙擅自闖入,強脫女子長褲又狂摸胸部,女子反抗咬住洪員右手,隨即遭拉往床之方向,準備性侵,拉扯過程中,女子大小腿與頸部有多處挫傷,巨大聲響驚動外面2名員警,隨即進入房間查看,洪員才罷手離去。

受害者表示,除了身體有多處傷勢外,心理出現嚴重創傷及焦慮恐慌,至身心科求診並接受長期治療,且事發後害怕面人群,無法重回職場。

刑事部分,台中地院審酌洪男為國家執法人員,破壞人民對警察之信賴,又能於審理時坦承犯行,判處依侵入住宅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3年10月。

民事部分,受害者表示因身心受創無法回歸職場,經濟狀況不佳,向洪員求償250萬元;被告主張,受害者不接受和解,且自己需負擔房貸,沒錢可賠。

台中地院認為,洪員上述犯行對被害者的侵害程度與情節不清,判其應賠償90萬元,其中被害者已領得28萬元犯罪被害人補償金(政府先給被害人,再向加害者求償),還能再向洪員請求62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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