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不平害護校妹摔成重癱 桃園市府國賠2537萬確定

▲▼示意圖,憂鬱,傷心,哭泣,孤單,憂鬱症,躁鬱,排擠,霸凌,社會,欺負,身心,疲憊,害怕,恐懼,疾病(示意圖/123RF)

▲護校妹因為路不平摔車變成重度癱瘓,終身須專人照顧。(示意圖/123RF)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桃園市22歲羅姓護校生,2018年間騎機車行經龍潭楊銅路,因路面一個高達6公分的突起,導致她摔車腦部重創,出現失語症、認知障礙,勞動力100%全喪失,終身得靠人照護。一審判決桃園市府需國賠2487萬餘元,二審加碼改判2537萬餘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7日駁回上訴確定。

判決指出,羅姓女學生2018年11月21日下午4時46分許,騎乘重型機車行經龍潭區楊銅路某路段,結果因路面有存有高低落差(長約140公分、高6公分),導致羅女當場摔車。羅女因而受有四肢多處擦挫傷、頭部外傷併顱內血腫、肺炎併呼吸衰竭、交通性水腦症及全身四肢多處挫擦傷等嚴重傷害,治療後仍終身無工作能力,且無法自理生活而須專人照護,還被法院宣告為受監護之人。家屬不滿,認為負責維護市區道路之管理養護機關、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疏於管理,因此提出國家賠償訴訟,請求2587萬餘元。

一審法院審理時,桃園市府養工處拒絕賠償,辯稱羅女當時超速行駛,路面也畫有雙黃線禁止超車,但她仍未保持適當,距離試圖超車才發生事故;養工處更說,後面幾部機車都安全騎過,所以並非養工處疏失。另外養工處還說,若真認定養工處有疏失,羅女超速又在禁止超車路段違規,應該要自負9成過失責任。

但一審法院認定當時路面確實不平整,且未擺設警告注意標誌,容易造成用路人危險。此外,根據法院也勘驗行車紀錄器,認定羅女並未與前車發生碰撞,摔車前已經先煞車但仍左傾摔車,可見確實是因為路不平才摔車,養工處須負全責。一審判決養工處國賠2487萬餘元。

案件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加碼改判國賠2587萬餘元。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17日駁回上訴確定,桃園市府需國賠258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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