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科大副教授收黑錢重判12年 被解聘竟喊:侵害學生良好受教權

▲▼花蓮鯉魚潭露營區。(圖/花蓮鯉魚潭露營區官方提供)

▲花蓮鯉魚潭風景區。(圖/花蓮鯉魚潭露營區官方提供)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建築系前副教授李威儀20年前向業者收賄250萬元,前年被判刑12年定讞,李男自認遭冤獄、一度逃亡被通緝,又不服校方解聘他,提告主張校方違背「學生良好受教權之維護」,要求撤銷解聘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校方審查程序完備,依法只能解聘別無其他裁量空間,判李男敗訴。

李威儀於2000年擔任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兼任「變更花蓮鯉魚潭風景特定區計畫(第1次通盤檢討)案」專案召集人期間,私下與申請開發觀光旅館的業者碰面,再以自己碩士班學生經營的公司名義,藉由簽約替業者撰寫開發計畫為掩護,共同收賄250萬元。

全案在2007年被揭發,纏訟12年後,最高法院前年(2019年)9月維持更三審見解,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李男12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定讞。臺科大收到判決後,同年逐級召開系、院、校教評會審查,都決議解聘李男,依法終身不得再任教,隔年(2020年)6月經教育部核准。

李男一度逃亡不坐牢被通緝,到案提告宣稱校方解聘處分剝奪他的工作權、違背「學生良好受教權之維護」,加上他已聲請再審、也有學者批判法院判他貪污有罪的內容不當,若未來判決翻盤,他也快到退休年齡,屆時難以復聘,因此要求撤銷解聘處分。

校方反駁指出,李男收賄嚴重危害政府官員清廉形象,為人師表卻失其分際,且判刑定讞後逃亡至2020年5月被發布通緝,若容許李男續執教鞭,「對於學生受良好品行教師教育的受教權侵害甚鉅,亦有違校方高標準品行要求及美譽」。

法官認為臺科大解聘李男的審查程序完備,李男貪污案情經刑事司法嚴謹正當程序定罪,構成《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情形,已喪失任教資格,校方教評會對當時仍有聘約在身的李男,依法只能決議解聘,沒其他裁量空間,且李男貪污案情始終未獲准再審,據此判李男本件敗訴,可上訴。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