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股大爆炸賠償案 判賠千萬但桃園市府有望免負擔國賠責任

▲▼司法院最高法院大樓外觀。(圖/記者湯興漢攝)

▲五股大爆炸案,最高法院判賠千萬元確定。(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發生於2011年4月晚間的新北市五股區「新興堂金紙鋪」大爆炸,造成造成4死38傷及民宅受損。被害民眾請求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與釀禍的萬達煙火公司連帶賠償,二審審理後,判決桃園市府與萬達公司須連帶賠償1053萬餘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9日駁回大部分的上訴,並將桃園市府連帶賠償部分廢棄發回更審,桃園市府有望免賠。

本案發生於4月22日晚間,設籍在桃園的萬達公司因已發生一件爆炸,遭桃園縣消防局(改制後為桃園市消防局)要求銷毀高空煙火。萬達公司協理鄭禮廷為避免煙火遭沒入銷毀,聯絡五股當地的「新興堂金紙鋪」負責人陳邱隆(已歿),找司機盧錦熹(已歿)幫忙載到三芝藏放。

貨車開到五股的金紙鋪,搬運過程因摩擦、震動等因素不慎引燃爆炸,波及路過車輛、附近房屋,總計造成4死38傷慘劇,死者包含陳邱隆、陳邱隆母親、盧錦熹與路過的林姓車輛駕駛。案發後震驚社會,其中本案刑責部分,最高法院2014年間依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判決鄭禮廷2年有期徒刑定讞。至於賠償部分,被害人家屬向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萬達公司、陳邱隆及盧錦熹的家屬,提出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訴訟,請求連帶給付4332萬餘元。一審法院2012年間判准連帶賠償1727萬餘元。

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仍判准桃園市府需與萬達公司等被告,連帶賠償1053萬餘元。對此,桃園市府認為萬達公司違規在先,已經先予以處罰,但萬達公司並未依規定處理,私下將爆竹煙火運出販售,因而釀成事故,故桃園市府已善盡監督責任,拒絕賠償,因此上訴第三審。

全案經最高法院審理後,9日做出一部駁回、一部廢棄的判決,最高法院將桃園市府連帶賠償的部分廢棄,其餘部分駁回。亦即萬達公司與陳、盧等家屬須連帶賠償1053萬餘元,另外桃園市府是否須連帶賠償,則須由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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