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首件裁定影響 詐騙集團車手楊哲旻案撤銷發回更審

▲台南市警專案小組,埋伏緝獲尤姓車手,擴大偵辦陸續緝獲其他共犯及陳姓主嫌到案。(圖/記者林悅翻攝)

▲大法庭首件裁定出爐後,詐騙集團車手未來都須強制工作。圖為台南市警方逮捕車手,非本案當事人。(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最高法院「大法庭」上路後,刑事大法庭日前宣示首件裁定,認為詐騙集團的「車手」,因犯普通刑法的「詐欺罪」外,也構成《組織犯罪條例》的罪行,依照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罪」,應於刑前強制工作3年。而本案聲請人楊哲旻詐騙案因此遭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預計將依照大法庭的見解,除了判處有期徒刑以外,還會宣告強制工作3年。

大法庭制度於去年7月4日上路,各界均引頸企盼大法庭能實質產生效果,進而促進司法改革。而本案除了最高法院刑事各庭間有不同意見外,最高檢察署也以本案為例,促請最高法院召開大法庭審理。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也於1月16日間召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於2月13日作出本案裁定,有特殊意義存在。

本案因楊男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檢警單位逮捕後,提起公訴,一二審均將他判刑2年9月,但均未宣告強制工作。由於詐騙集團車手除了觸犯刑法的「詐欺罪」外,也構成《組織犯罪條例》中的「犯罪組織罪」,其中若僅論以普通刑法的罪名,除了判刑以外不需強制工作;但若論以《組織犯罪條例》中的罪名,就須強制工作3年,因此本案引發爭議。

大法庭言詞辯論時有正反意見,「肯定說」的學者認為,強制工作是保安處分一種,刑罰不能吸收保安處分,「如同洗澡和刷牙性質、目的不同,即使洗澡洗得很乾淨,牙還是得刷」,因此車手若涉犯其他重罪,就不宣告強制工作,是反其道而行;另有學者舉例「倒洗澡水不要把小孩一起倒掉」,主張輕罪的保安處分不能被重罪吸收。至於採「否定說」學者認為,在立法者沒有明文規定下,法院應遵守罪刑法定原則、刑法謙抑性思想,不能擅自擴大適用;另有學者認為,此乃立法者長期忽略的法律漏洞,應透過修法補足,不能由法官類推適用。

大法庭最後裁定採取修正的肯定說,從文義及體系解釋出發,來解釋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認為這類案件應該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以《組織犯罪條例》「加重詐欺罪」,並應於刑前強制工作3年。裁定出爐後,最高法院隨即撤銷楊哲旻的案件,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預計台中高分院將依照裁定意旨,除判刑外再宣告強制工作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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