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走斑馬線遭機車撞傷求償200萬 應自負6成肇責判賠4萬540元

▲行人不走班馬線被機車撞傷求償200萬元,但肇責鑑定為6成,故南投地院最後只判騎士賠4萬多元。(圖/記者白珈陽攝)

▲行人不走班馬線被機車撞傷求償200萬元,但肇責鑑定為6成,南投地院最後只判騎士賠4萬多元。(圖/記者白珈陽攝)

記者白珈陽/南投報導

南投縣發生一起機車撞到行人意外,造成女行人小腿骨折、3節胸椎壓迫性骨折,加上精神損失與零零總總的開銷,該行人求償200萬元,但由於她未依交通法規走斑馬線擅闖馬路,須負6成肇責,南投地院法院民事法官審理後,依肇事比例判女騎士須賠28萬餘元,而加上強制險已給付部份,女騎士最後只須賠償4萬540元。

該起車禍發生在2017年,黃姓女騎士上午騎機車行經草屯鎮碧山路與興業巷口時,撞到正穿越馬路的中年女性,造成其左小腿骨骨折,胸椎第3、6、9節壓迫性骨折,黃姓騎士在刑事部分被判拘役40日,而女行人則民事求償200萬元。

女行人求償的內容包括:醫療費30萬8139元、尿布、住院輕便盥洗用具等生活用品2萬餘元、精神損失賠償25萬元、交通費7550元、受傷期間無法工作損失18萬3600元、未來無法工作損失36萬7200元…等,全部金額共200萬元。

法官審酌,醫療費和交通費應全數准許,看護費應賠12萬元,生活必需品如尿布、紗布、復健褲等因有估價單、發票可查,應准許,而紙碗、浴巾浴帽等難以認定是因事故而增加的開銷,故不應准許。最後准許賠償的金額為71萬7658元,而傷者未遵守交通法規,須負6成肇責,因此黃姓女騎士只須負擔4成,乘以2人肇事比例後,黃應賠償金額核算為28萬7463元。

因黃女有保強制險,保險已支付24萬6923元,因此最後黃姓女騎士應賠償金額剩下4萬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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