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角尋仇反遭打成植物人 2男「犯後態度有改善」輕判

▲▼一群人為了朋友犧牲。(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只因口角互毆,2男將人打到成植物人。(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邱姓男子與張姓男子凌晨起完口角,憤而帶弟弟前往尋仇,豈知張男那邊人多勢眾,張與陳男將邱男打到全癱成植物人。台中高分院審結,認為張男造成傷害不嚴重,陳男允賠300萬獲家屬原諒,輕判1年4月及5年2月,全案部分可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男子張和樂2016年2月凌晨,在苗栗縣某處與男子邱宗德起口角衝突後開車離開。邱男因氣不過,找來弟弟開車載他四處找邱男,果然在通霄鎮崇仁路、自強路口發現張男與陳柏城等4人,雙方一言不和開打。

張、陳2人聯手毆打邱男,張徒手毆打,邱拿木棍反擊,陳則搶下邱的木棍猛力毆打他,邱男因此倒地側身捲縮遭打,除左側腰部以下都有瘀青外,頭部也遭陳用木裩猛力毆打數下,陷入昏迷。其他人與邱男弟弟互毆,見邱男已倒地不動後,一行人趕緊驅車離開。

邱男弟弟見狀趕緊將哥哥送醫急救,但他因為頭部左側有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導致損傷,醫治後已全癱在床、神智不清,沒有生活自理能力。警方隨即將張、陳等人移送法辦。

苗栗地院認為張、陳2人無殺人故意,張觸犯傷害罪且累犯,陳觸犯重傷害罪,人均未與家屬和解,分處1年10月、6年4月徒刑。2人不服上訴。

合議庭認為,張男雖是挑起互毆其中一方,但他僅造成被害人手腳、左腰瘀青並非異常嚴重。原審應屬過重,改判1年4月。陳柏城跟被害人家人以300萬元和解,並已給付130萬,也願意原諒陳,犯後態度已有改善,也輕判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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