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到底有無拔管權? 3分鐘帶你一次看懂「拔管爭議」!

▲台大,卡管,拔管,管中閔,台大校長,教育部,台灣大學,黃絲帶。(圖/記者林韋辰攝)

▲台大帶起「新五四運動」,請教育部別再插手校園事務。(圖/記者林韋辰攝)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教育部4月27日駁回台大校長管中閔聘任案,要求台大重新遴選,引起社會的爭議。台大自主聯盟發起「新五四運動」,號召民眾4日在校園內舉辦遊行。除此之外,台大自主聯盟也製作了3分鐘就能看懂整個「拔管爭議」的「懶人包」。

【5/4為台大而戰-燭光晚會活動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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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16:21全校師生集合@傅鐘
16:21-17:00師生代表遞交陳情書@傅鐘
17:00-18:00論壇、遊行@傅鐘-校門口
18:00-21:00白燭光晚會@校門口

▼拔管懶人包。(圖/翻攝自還我校長 黃絲帶的關懷粉專,下同)

▲▼拔管懶人包。(圖/翻攝自還我校長 黃絲帶的關懷粉專)

1.教育部有沒有「拔管」權?大學法第九條「聘任」如何解釋?

教育部長杜正勝說,以後遴選委員會要負起責任,教育部完全尊重學校的決定。當時從二階段遴選改為一階段的目的,就是要解除教育部的最終決定權,並將教育部的行政監督權淡化。

▲▼拔管懶人包。(圖/翻攝自還我校長 黃絲帶的關懷)

2.大學自治不應無限上綱,不能作違法的事,難道要讓違法者上任?

教育部應先證明當選人或遴選過程「違法」,而非由行政機關單方面作「有瑕疵」的模糊指控。

3.管中閔並未主動揭露他是獨董?

從教育部的《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到《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皆未載明擔任獨董必須揭露,何況各管中閔是經台大核可當獨董在案。

4.管中閔並管兼獨董偷跑違反兼職規定?台大校方及管都違法?

「溯及承認」是法律適用的常識。民法第115條:經承認之法律行為,如無特別訂定,溯及為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至於擔任審計委員會與薪資報酬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與擔任獨董是同一件事。

5.管中閔與蔡明興間有利益迴避問題?

行政程序法、部頒國立大學遴選辦法、台大校長遴選辦法中沒有一條規定要迴避。

6.教育部對台大校長高標準審查,難道錯了嗎?

這不是高標準,而是雙重標準。陽明大學校長迎郭旭崧曾任心悅生技獨董、審計及薪酬委員會委員,他更是「薪酬委員會召集人」。張鴻仁是陽明校長遴委會「召集人」,也是心悅生技董事。教育部於2017年底面對爭議,卻執意放行。

7.特定委員若有偏頗之虞必須迴避?

教育部來函要求刪除,自己廢掉了特定委員會必須迴避的權限。教育部既還解釋了遊戲規則,如今反過來挑遴選會毛病。

8.誰有主動揭露義務?管中閔未主動揭露獨墓資訊要為此負責?

依《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校長侯選人只能由第三者推薦,並非管中閔填表申請參選。上市公司獨董是公開資訊,在網路上隨便找就有。’

9.管中閔論文抄襲?

早被證明烏龍,舉發此事的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好久不吭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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