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打官司記恨2年縱火害死6命 湯景華二審仍判死

▲三重縱火犯湯景華犯案影像曝光。(圖/ET資料照片)

▲湯景華縱火害死6條人命。(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男子湯景華3年前在餐廳與翁姓男子發生糾紛而對簿公堂,法官判湯男敗訴。湯男起念報復,竟到翁男住處縱火,燒死翁男的6名家人。一審將湯男判處死刑,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3日宣判,仍判處他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判決指出,湯景華(51歲)2014年4月間與友人前往三重某小吃店用餐,欲將雨傘攜入店中,遭到店家制止,雙方開始發生囗角。而在店內用餐的翁姓男子與店家是朋友,出聲制止「夠了吧,不要再鬧了」,因此惹禍上身,演變成肢體衝突,鬧進警局。湯男對翁男提告傷害,官司2年後確定,法官判決翁男等人無罪,湯男不滿判決,由判決書查出翁家住址,在2016年3月23日到翁男三重住處騎樓縱火,火勢沿燒至公寓,造成翁男6名家人遭燒死,翁男則因為正在當兵而逃過一劫。

警方循線逮捕湯男,湯男一開始否認犯案,多方辯解,經過檢警層層突破心防後,坦承犯罪,還對媒體哭訴「我真的不是故意的,我只是想教訓一下(翁男),沒想到火會往屋內延燒,不知道後果這麼嚴重!」新北地檢署聲押獲准,並依殺人罪嫌提起公訴。

一審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湯男案發後雖坦承犯行,卻在法院準備庭期時翻供,飾詞狡辯;再加上未對死者家屬有任何賠償,得知無法逃避刑責後,一再推諉責任,因此一審將他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高院二審時,湯男抗辯遭警方刑求,主張自白不具任意性,沒有犯案。但高院調查後,認定並未刑求,湯男自白具任意性,仍可採為證據。全案於3日宣判,高院認為,湯男有足夠時間可以思考如何處理此事,但卻因為細故即縱火,造成6條人命與重大財產損失;再加上湯男個性衝動、易怒,高院認為有與世隔絕之必要,非處以極刑不足以彌補此損失,因此仍判處他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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