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假精神病、被精神病 陸最高檢:堅決糾正、強制就醫

憂鬱,沮喪,崩潰,更年期,傷心,難過。(圖/達志/示意圖)

▲最高人民檢察院要堅決糾正嫌疑人假裝精神病以及被精神病的情形。(圖/達志/示意圖)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印發《人民檢察院強制醫療決定程序監督工作規定》,堅決防止和糾正犯罪嫌疑人「假冒精神病人」逃脫法律制裁和一般民眾「被精神病」而錯誤強制醫療。

根據新華社報導,為提高監督準確性,及時發現「假精神病」和「被精神病」,明確要求人民檢察院辦理公安機關移送的強制醫療案件時,可以會見涉案人,詢問辦案人員、鑒定人,聽取病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意見,向涉案人的主治醫生、親屬、鄰居、其他知情人員等瞭解情況,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親屬等瞭解情況,並進行鑒定,展開相關調查。

按照規定,檢察院辦理公安機關移送的強制醫療案件時,如發現六種具體情形,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包括公安機關、鑑定人、鑑定機構不具備法定資質,鑒定程序違反法律、有關規定,違反相關專業規範要求,鑑定文書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意見沒有依法及時告知相關人員,以及鑑定超出機構業務範圍、技術條件等。

規定強調,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如發現被告人可能符合強制醫療條件,決定依法適用強制醫療程序進行審理的,檢察院應當在庭審中發表意見。對法院作出無罪或不負刑事責任的判決、強制醫療決定,檢察院應當審查,判決有錯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法院未適用強制醫療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或未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直接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檢察院應當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規定共有23項,對公安機關辦理強制醫療案件的偵查活動監督、強制醫療決定執行中發現的錯誤強制醫療決定的監督,以及強制醫療決定的內部工作程序和司法權責等內容,分別作出詳細規定,並明確指出強制醫療決定程序的監督,由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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