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以凡/談少年司法的司法安置

▲少年安置,輔導機構,朋友。(圖/視覺中國CFP)

▲對於少年安置,從1997年至今法院已累積相當經驗值,應能更準確選擇少年安置機構,但安置機構引發的事故仍續傳出,問題還是出在機構難覓的老問題。(圖/視覺中國CFP)

1997年是少年司法的重要關鍵年,那年新竹少年監獄發生暴動,立法院完成「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三讀程序,促成矯正學校的成立,《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也進行大幅度的修正,處遇更為多元,其中最大亮點便是增加「安置輔導」處分,自此法院得裁定將觸法兒少交付機構安置,跨界直接使用福利安置機構資源。

當時福利法規已有兒少安置服務措施,《少事法》為何再重疊設計類似處分?這與早年社政有「進入司法兒少,應由司法處理,無須再由社福提供服務」的思維有關,為維護這些因觸法行為而被社福體制排斥的兒少爭取被安置照顧權利,有識者不得不推動修法,讓司法得以直接裁定安置兒少。

新制上路,初期十分混亂,機構誰找、錢誰付、法院與機構如何分工、少年保護官角色為何?社政不太買帳,未因法院下裁定,而同意接手後續執行及付費事宜,司法安置仍由沒有經驗的少年司法自行處理,法院只能從案例中慢慢摸索學習。其中「找機構」最讓同仁困擾,觸法少年問題重重,願意接納的機構本就不多,且安置並非司法的專業,司法也不是社政主管機關,能查詢的資訊有限,遇到有需要安置的個案時,調查官便到處打電話詢問各機構,當機構回應有床位,並願意接納少年時,感激都來不及,根本不會在意法規與設施標準。但交付安置後,不穩當的選擇,定會出事,數年下來歷經一些變故與挫折,法院逐漸調整,也發展出擇選機構的標準與模式。

在行政監督上,司法院訂定法院遴選安置輔導機構要點,規定須有政府許可立案、評鑑達乙等以上的安置機構才可入選;要求法院須按月上網回報安置個案資訊,讓司法院能掌握全國安置數據及使用機構情形,另也編列相關補助款項,讓法院或與法院合作的機構申請,例如被安置兒少就學、配眼鏡、心理諮商等費用,或機構辦理活動及購買設備的費用等,用補助經費來吸引、增強機構收受觸法兒少的意願。

在案件實務操作上,每當調查官經審前調查發現個案有安置需求時,會先從衛生福利部公布評鑑結果中選出優等或甲等的機構,再詢問有合作經驗的同事,或請教該轄區法院、社會局,透過口碑,先行過濾,接著再詢問機構床位空缺、說明個案經歷與背景,遇機構想與少年面談時,則有機構派員到訪或派車送少年到機構兩方式,由機構向少年說明規定,觀察並確認少年被安置意願,事後再開會討論接納少年與否。調查官若在安置前參訪機構,則會注意設施動線及死角、工作人力及性別,以及收置孩子年齡層,再索取規範守則,以便與少年討論能否遵循,另為瞭解教育與發展機會,也會詢問機構與學校關係,及附近交通與就業市場等,以作為少年、機構媒合與否的評估參考。

當機構確定接納時,法院會協助少年體檢、發文通知教育及社政當局,做轉換環境前的準備。送少年入住當天,會與機構進行交接,嚴謹的機構還會逐件清點、記錄少年行李與身上物品,並幫忙保管不得自由使用的物件。

安置後,法院會不定期派員探視,除觀察少年生活空間外,並與少年及機構人員分別會談,因少年總會惹出些許事端,藉由訪視及事件處理,也能進一步瞭解機構的社工、生活輔導員觀念與態度。例如:與少年的互動與身體界線、得否容許少年有個人隱私及情慾處理的空間、是否允許少年與外界同儕來往及管理措施、是否會隱瞞訊息不告知或不通報、願不願給少年犯錯的寬容、協助少年與家人聯繫情形等等,透過實際合作,法院能更深入的認識機構,選擇判斷也會更精準。

多年運行下,法院與許多機構合作,藉由執行及觀察個案安置後發展,更瞭解各機構的特質與能力,照理累積相當經驗值後,法院應能準確選擇機構,但安置機構引發的事故仍續有傳出,為何如此?

歸根究柢,還是機構難覓的老問題。從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規定來看,觸法少年多屬「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有嚴重偏差行為,經其父母、照顧者盡力矯正而無效果」等類型,被視為不易照顧與約束的「難置兒」,為能妥善照顧他們,政府便規定收「難置兒」的機構應僱用更多的專業人力,靠政府補助及募款生存的民間機構無力負擔高人力成本,然政府也未自設公辦公營機構接納「難置兒」。當他們觸法,法院認為應裁定安置時,民間機構自忖人力不足、無力負荷,而予拒絕,在沒有其他選擇下,法院無奈,只能降低標準向零拒絕機構求助。

當堅持標準與完成安置,無法兩全時,該如何取捨?「視個案決定」是所有實務工作者會給的答案,但從近期南投或苗栗機構案例來看,當機構人力與能力不足時,實難避免管理疏漏或監督死角,亦難防兒少彼此間的霸凌或性侵行為,長期處於高壓工作環境的第一線人員,也有因情緒失控,引發憾事的可能。

為完成安置而放棄對標準的堅持,是種冒險,問題是誰有資格去為兒少決定要不要去冒險?司法安置看似福利服務,實質卻是「強制處分」,少年多在「不配合就送感化」的壓力下,接受法院處遇,對這類「非志願個案」,法院是否有降標選擇的空間?或須堅持只提供合法、妥適的機構?這個問題值得少年司法深自省思。

近年民間機構因工作人員勞權、經營成本等問題,營運困境更為險峻,部分優質機構已選擇退場,安置機構將更難找。所有實務工作者未來都可能面對無法兩全而難以取捨的境況,這難解的問題,在遇到實際個案前,筆者自身都無法預想與判斷,只能期待每位工作者都能從以人為本的角度,適度尊重案主自決能力,思索如何趨近個案較佳利益,至少,讓陪伴兒少成長的替代式家庭,安全無虞。(本文轉載自反性別暴力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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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以凡,基隆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主任調查保護官。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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