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特赦獲准再審 高院:蘇炳坤案犯罪事實有問題

▲蘇炳坤冤當搶匪31年,日前聲請再審,高等法院就實質證據、證詞與法規進行認定,認為原判決對蘇炳坤的犯罪事實認定,確實有被推翻的可能。因此裁定准予再審。(圖/記者楊佩琪攝)

▲法官宣布裁定結果後,蘇炳坤站起身向法官致謝。(圖/記者楊佩琪攝)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31年前,新竹市家具行老闆蘇炳坤被控搶奪銀樓且殺人,遭到法院判決有期徒刑15年定讞。雖有總統特赦,但堅持自己的清白,蘇炳坤聲請再審。高等法院19日上午裁準,主要因為合理懷疑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的犯罪事實並不實在,且被告一旦有遭誤判並受冤抑的可能,雖經總統特赦,依舊有尋求非常救濟、重拾清白之身、向國家請求刑事補償的權益。

高等法院表示,全案有3大爭點,一是蘇炳坤已獲前總統陳水扁特赦,使他的「罪刑之宣告為無效」,但特赦是否有朔及既往的效力?能否聲請再審?另外原判判決依循的證據,已獲證明不實,蘇炳坤也提出新事證,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再審的事由?都是爭論重點。

高等法院認為,《憲法》第40條名列「總統有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的權利」,立法院也依此制定《赦免法》,但特赦並無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說,無法否定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的犯罪行為,加上《刑事訴訟法》並未禁止曾獲特赦者聲請再審,因此像蘇炳坤如此,自認受到冤抑之人,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得以同一事實、證據,向法院聲請再審。

▲蘇炳坤冤當搶匪31年,日前聲請再審,高等法院就實質證據、證詞與法規進行認定,認為原判決對蘇炳坤的犯罪事實認定,確實有被推翻的可能。因此裁定准予再審。(圖/記者楊佩琪攝)

▲高等法院就實質證據、證詞與法規進行認定,認為原判決對蘇炳坤的犯罪事實認定,確實有被推翻的可能。(圖/記者楊佩琪攝)

而在實質事證部分,高等法院曾在民國84年判決,銀樓老闆陳榮輝詐領贓物,犯詐欺罪確定,足以動搖原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的正確性,符合《刑事訴訟法》中的再審條件。

又在同案被告郭中雄的證詞部分,與被害人、證人的證詞,皆無法明確指出蘇炳坤就是搶匪。即便郭中雄的筆錄顯示,是從銀樓後方一間空房子4樓,爬到銀樓5樓,再用大型鐵剪破壞鐵窗後侵入行搶,但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勘驗現場後,認為自白筆錄的可信度有問題。

加上新竹地檢署檢察官發現,當時扣得的贓物金飾,無論在重量、花樣、數量上,皆與銀樓損失清單不符,陳榮輝也在檢察官面前、法院審理時坦承警方扣到的金飾非銀樓所有。有推翻原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的可能,因此裁准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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