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光光硬上果園大叔 小夥子被判「搶劫罪」不是猥褻罪

▲守果園的大叔怎麼也沒想到....鬼鬼祟祟的男子不是要偷水果,而是性侵他。圖為案發的木棚。(圖/潯陽晚報)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江西一名彭姓男子看中了看守果園的大叔,將對方綑綁後撲上猥褻,並搶走一些物品,他後來主動投案,法院經過審理,以搶劫罪等判處他2年8個月有期徒刑,但罪刑並不包括猥褻,相關人員解釋,案發那時還沒修法,沒有規定對男性性侵應如何處置,所以無法追究責任。

1992年出生的彭男是九江市廬山區海會鎮人,2015年7月30日凌晨,他在家裡看了色情光碟後,心裡覺得煩悶,於是騎車到廬山區年豐果園,看到正在簡易木棚睡覺的50多歲陳姓大叔,與對方交談後,將對方壓倒在床,用布繩綑住對方雙腳,然後脫光自己衣服撲上去狂親。他發洩完,還搶走受害人的一些隨身物品。

2015年8月3日,彭男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退還搶走物品。法院審理認為,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財物,已經構成搶劫罪;同時,他在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也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法院依法數罪併罰,判處彭男2年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000元人民幣。不過,為何沒有猥褻罪?法院一名工作人員解釋,案發那時的法律沒有條文規定對男性性侵應如何處置,所以無法追究責任

原本大陸《刑法》第237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不過,全國人大常委會2015年8月表决通過《刑法》修正案(九),擴大了猥褻犯罪侵害對象的定義,受害人不再限定為女性和兒童,猥褻男性也將構成犯罪,同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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