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蕓/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29日三讀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及第87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處6千元以下罰鍰的規定,其中的「異性」兩字修改為「他人」,讓裁處對象不僅限於調戲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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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社維法第83條規定,若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處新台幣6千元以下罰鍰,但鑑於性別平權觀念漸受重視,且性騷擾對象非僅限異性,同性間猥褻也時有所聞,以致該法適用範圍未臻完備,因此第三款條文修正為「調戲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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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條文明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者。
此外,現行社維法第87條明定加暴行於人、互相鬥毆及意圖鬥毆而聚眾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8千元以下罰鍰,三讀通過刪除「三日以下拘留」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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