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保戶因不知丈夫銀行帳號已被詐騙集團占用,而聽信假檢察官調查洗錢案趕緊匯款260萬元遭騙走一案,由於丈夫主張銀行有疏失欲索賠,但卻未能證明行員明知他人冒用其存摺、印鑑領款或匯款,而協助其配偶交託事項辦理匯款,該案經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認定,難可歸責銀行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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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委員們認為,銀行行員雖明知辦理者非帳戶本人,但其配偶既然持有丈夫的存摺印章,已屬有權辦理帳戶提領及轉匯事項,且匯款申請書背面亦經丈夫與配偶填寫、勾選,銀行依代理人指示予以辦理轉匯,難認定有何作業違反金融機構辦理國內匯款作業確認客戶身分原則第3條及第5條規定之注意義務可言。
該中心接受保戶申訴,因她與丈夫皆不知銀行的帳戶已遭詐騙集團占用,可以任意取款。而當保戶接到假檢察官來電說要調查洗錢案需趕緊匯款260萬,保戶想說是把丈夫的存款轉匯到他自己的另一個帳戶,應該沒有關係不會被騙,哪知詐騙集團神通廣大竟然可以任意取走丈夫帳戶裡的款項,因此認為銀行有管理疏失而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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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委員們調查認為,帳戶所有人也就是保戶的丈夫,需證明行員明知他人冒用存摺、印鑑領款或匯款仍然如數給付及匯出款項,較易主張行員有可以歸責的故意或過失的行為存在,若民眾無法提出具體實證,很難主張銀行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有所疏失。
至於民眾主張銀行櫃檯人員對於非本人親自至櫃檯辦理大額匯款,竟沒有打電話跟帳戶所有人確認大額匯款之事實,且未要求代理人出示身分證,以為查驗代理人身分是否屬實,即讓其配偶辦理大額匯款是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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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經辦人員進行關懷提問瞭解保戶清楚表明為其配偶,並辨認存摺真正及蓋用匯款申請書之印文與存款戶留存之印鑑相符,另核對匯款申請書所載代理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與帳戶所有人留存銀行之身分證影像檔所載配偶資料相符後,即依代理人指示予以辦理轉匯,從這些動作看來,較難認定銀行有何違反匯款作業中的客戶身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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