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國外非法買肝腎移植 最高關5年罰150萬

▲未來出國非法買賣器官移植,最高將處5年有期徒刑及150萬元罰金。(圖/資料照)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9日表示,《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朝野協商達成共識,未來到國外買器官進行移植,最高將處5年有期徒刑及150萬元罰金,在台負責後續治療的醫生也必須主動向上通報, 而死囚器捐問題,將以「器官移植作業準則」明定不得使用死囚器官。

衛福部醫事司長王宗曦表示,《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法,人提供或取得移植器官,都要符合「無償」的原則,所以不論在國內或國外,只要發現涉及買賣器官的行為,買賣雙方將處一年至五年徒刑,得併科三十萬至一百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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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宗曦指出,民眾到國外做器官移植,返台後要在醫院接受後續治療,新修正條例規定,負責治療的醫生須將病患移植資訊向衛福部通報,否則處三萬至十五萬元罰款,如病患蓄意隱瞞,則涉嫌登載不實的刑責。

另外,修法也針對活體器官捐贈放寬限制,成年人器捐本需要2名最親近家人同意,現只要1名即可;腎臟的配對限制也同時放寬,不同的兩對家屬,只要腎臟彼此配對成功,可開放互相器捐。

至於死囚器捐問題,王宗曦表示,雖然沒有正式入法,但會在「器官移植作業準則」明定不使用死刑犯器官,並修改法務部死刑執行規則,最快下個月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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