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手「犯36次詐欺罪」只判4年10月 檢:難以嚇阻將上訴

▲▼ATM轉帳示意圖。(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取錢車手被判4年10月徒刑。(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1名39歲吳男擔任取款車手,10天取款363萬2365元,賺3萬元,多達36人受騙,但也因此吃上官司,一審依違反組織犯罪、詐欺等條例判處4年10月徒刑,檢方不服,認為法官輕判,因其所犯36次詐欺罪,總計刑期達47年11月(即575月)徒刑,卻僅占總刑期10%,將再提上訴。

判決書指出,吳男廷於2023年6月間,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俗稱紙飛機)群組中身分不詳代號「順風順水」、「牛軋糖」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職務,負責接受指示持人頭帳戶提款卡,到各處ATM提領其他成員詐欺所得贓款,約定報酬每日3,000元。

吳男於同年6月29日至同年7月16日間,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利用老梗,假冒賣家需驗證身分讓36個民眾受騙匯款,吳男再前往取款363萬2365元,日薪3,000元,10天賺30,000元。彰化地院將吳男依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欺等罪,共36罪,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犯罪所得3萬元沒收。

▲彰化地檢署。(圖/記者唐詠絮攝)

▲彰化地檢署。(圖/記者唐詠絮攝)

彰化地檢今天表示,吳男所犯36次詐欺罪,總計刑期達47年11月(即575月)徒刑,最終卻僅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即58月),約為總刑期10%(58/575),等同原判決所宣告之刑期中,有9成犯罪刑期不需執行,不僅不足以警懲被告並促使其悔改自新矯正,且被告迄今未與被害人等和解賠償,更對詐欺犯罪難以嚇阻。

檢察官表示,將上訴請求法院,應再詳加審酌政府當前嚴懲詐欺集團犯罪刑事政策、有效反映正當國民法律感情,及被告之違法程度、犯罪情節、犯罪所生之損害、被告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對被告從重量刑及定應執行適當刑。

彰化地院回應說明表示,彰化地檢察署認本院量刑過輕,被告於詐欺集團僅是車手角色,本院合議庭審酌其明知詐欺集團犯罪危害民眾甚鉅,為政府嚴加查緝並加重刑罰,仍以身試法,擔任車手取款、轉交贓款之工作分擔、犯後於偵查、審判中都自白坦承犯行量處各罪有期徒刑1年2月至1年7月不等。

並審酌被告所犯都是相同罪質之犯罪,犯罪時間在2023年6月29日間至7月16日間,時間相差不久,就被告所犯罪名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程度定被告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至於檢察官就本案量刑不服而提起上訴,本院自應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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