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假釋若再犯一律關25年 憲法法庭判決部分違憲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宣告無期徒刑假釋若再犯一律關25年部分違憲。(圖/翻攝司法院網頁)

▲憲法法庭宣告無期徒刑假釋若再犯一律關25年,部分違憲。(圖/翻攝司法院網頁)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因觸犯重罪遭判無期徒刑的謝姓男子等人,獲得假釋後又再犯罪,依照刑法規定必須再入監服刑,且一律關25年。謝男等人認為這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司法院憲法法庭15日判決部分違憲,最遲2年後失其效力。

我國刑法2006修法後,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25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由於我國的刑罰制度並無終身監禁方式,雖然判處無期徒刑,但實際上根據刑法第77條規定,於執行逾15年(累犯20年)或25年之後可獲得假釋,本案就是無期徒刑假釋後,所衍生出的問題。

謝男因犯下強劫結合強姦罪,依照已經廢除的《懲治盜匪條例》判處無期徒刑。他在1990年入監執行,執行18年後獲得假釋,出獄時已經是2009年。但他出獄後又犯下竊盜案件,依照前開規定,假釋被撤銷後他又被關回牢裡,而且依照前開規定,他這次必須執行25年才能出獄。謝男認為這幾乎等於關到老死,因此以相關規定違反比例原則等理由,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15日做出的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認為這個規定「一律執行固定殘餘刑期滿20年或25年,而不分撤銷假釋之原因係另犯罪或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復未區別另犯罪之情節暨所犯之罪應執行之刑之輕重,以及假釋期間更生計畫執行之成效等因素,以分定不同之殘餘刑期。」認為此規定違反比例原則以及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規定,宣告違憲,最遲於2年內失效。

至於關係機關法務部收到憲法法庭判決後,也啟動修法機制,將在大法官開出的時限內,修改刑法的相關規定,以符合憲法判決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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