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要人員詐領高薪!屏東新埤鄉長涉圖利聲押 法院裁定交保

▲新埤鄉長潘和源             。(圖/取自潘和源臉書)

▲新埤鄉長潘和源 。(圖/取自潘和源臉書)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地檢署檢察官蕭惠予指揮屏東縣調查站,偵辦屏東縣新埤鄉長潘和源及賴姓祕書等人涉嫌偽造文書、圖利等罪嫌,偵訊後以有勾串證人、湮滅證據等之虞向法院聲押禁見,屏東地方法院今(13)日下午開完羈押庭後,諭令潘和源及潘姓祕書、賴姓祕書3人各30萬、10萬、15萬交保,檢方不服將提抗告。

屏東地檢署表示,新埤鄉長潘和源等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檢方於12日執行傳喚蒐證後,被告陳姓男子部分以新臺幣7萬元交保候傳;另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被告潘和源、潘姓及賴姓兩位祕書。

檢方指出,潘和源為新埤鄉鄉長,被告賴男為該鄉公所秘書,被告陳男則係該鄉公所依臨時人員勞動契約聘僱在殯葬管理所擔任之臨時人員。

潘和源於111年12月25日就任鄉長後,欲聘用潘姓男子為機要人員,惟因該鄉公所無機要人員之職缺,且高職畢業且未有相關職務經驗之潘男乙,不符合機要人員進用規定,只得以臨時人員聘用。

潘和源及潘祕書、賴祕書及陳男共同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圖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違反法定機要人員進用方式規範,進用陳男為機要薦任課員,實際上則由潘男領取差額薪資。

檢察官於12日晚間訊問潘和源等4人後,認其等均涉犯上開罪嫌重大,潘和源等3人部分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並有羈押原因及必要,乃當庭逮捕並向屏東地院聲請羈押禁見。

屏東地院於今日下午2時召開羈押庭,經承辦檢察官到庭詳為論述,法官認被告潘和源等3人雖有羈押之原因,但無羈押之必要,分別諭知以30萬元、15萬元、10萬元交保,檢察官將依法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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