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師簽2年「久任條約」提前離職 醫院討1萬元賠償吞敗

▲聯新國際醫院成立新式腹膜透析中心,護理人員示範操作街上管線使用。(圖/記者沈繼昌翻攝)

▲護理人員示意圖,非當事案件。(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薛姓護理師在某地區醫院簽訂2年的「久任約定書」,院方給予2萬元的補助,薛女則必須服務滿2年,否則除需返還補助款外,另需賠償1萬元,後來薛女提前離職,卻只願返還2萬元的補助,院方於是提告要求賠償1萬元,但法院審理後認為,院方2年只補助2萬元,平均一個月只補助幾百元,合約欠缺合理性,因此判薛姓護理施免賠。

判決指出,薛姓護理師是從2019年2月11日起在這家地區醫院任職,後來雙方簽訂久任約定書,約定護理師需從2021年3月1日起持續任職2年以上,醫院則補助2萬元,如果未滿2年,護理師除了必須返還久任津貼2萬元外,並須賠付原告懲罰性違約金1萬元。

後來薛姓護理師在2022年9月26日自請離職,服務不滿2年,但她卻只返還了久任津貼2萬元,卻不願賠償1萬元,因此被醫院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薛姓護理師則主張,護理師的工作性質並不具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醫院和她簽訂定期契約,顯已違反勞動基準法,應屬無效,而且醫院在她任職期間,並未給予專業技術培訓,只是給了2萬元的久任津貼,也不符合勞基法規定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認為久任約定書應屬無效,而且她已經返還了2萬元的久任津貼,醫院還要再要求「懲罰性違約金」實屬無理。

法官審閱雙方的合約後認為,薛姓護理師在簽訂合約時薪水就高達6萬元,醫院給2萬元的久任津貼卻限制最低年限2年,相當於每月僅補償數百元,遠低於護理師的每月薪資,不符合勞基法規定的合理補償,合約欠約合理性,因此判薛姓護理師免賠,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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