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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狀污染物防制新措施上路 各工廠應檢視設備是否符最新標準

▲粒狀污染物防制新措施上路。(圖/記者楊漢聲翻攝)

▲粒狀污染物防制新措施上路。(圖/記者楊漢聲翻攝)

記者楊漢聲/台東報導

因應民眾對於空氣品質要求提升,環境部加強工廠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的管制力道,並於112年7月6日修正發布「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除了改善設備、提高防制效率,亦規定工廠須設置錄影監視系統,確保防制設施正常運作,預估效益為每年可減少1,471公噸總懸浮微粒排放,法規新制最快將於修正發布一年後上路,環保局提醒各工廠應檢視防制設備是否符合最新標準。

台東環保局說明,因為瀝青及混凝土拌合業或砂石堆置場常有逸散性粒狀物的空氣污染問題,環境部特別修正發布相關法規新制,規範堆置場的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3,000立方公尺以上,或每年堆置量超過6萬公噸,就屬於大型堆置場範疇,應依規定設置洗車台、洗掃周邊道路,以及設置錄影監視系統,用意在確保出入口、洗車台以及堆置區是否確實防制。

除此之外,自動洗車設備規格也有新規定,汰除水槽式並全面採跳動路面型式,讓業者減少每日更換廢水的用水量,也可以提高車輛的清洗效率;也針對公有道路分隔島及人行道,規範道路維護管理機關須檢視覆土高度或採行植生綠化方式,以防止廢水溢流污染道路。

經調查台東縣列管業者已有2家完成跳動路面洗車平台,至少30間業者應配合設置錄影監視系統,瀝青業已裝設圍封式集氣設備的業者1間,新法上路後可有效降低粒狀污染物質排放並改善民眾陳情污染問題。

環保局進一步指出,考量業者更新汰換設備耗時費力,部分設施給予1年緩衝期限進行改善或增設,瀝青業局部集氣設備、交通島與人行道裸露區緩衝期限則為3年,環保局將針對修法主要規範內容進行查核,提醒公私場所務必於期限內完成相關防制設施的改善,避免誤觸新法規,也給自己更優質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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