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警濫查個資騷擾前女友!傳訊送禮物想挽回 不滿遭記過提告

▲▼手機、傳訊息、簡訊、聊天、對話、通聯紀錄、滑手機、網路。(圖/CFP)

▲北斗分局員警傳訊、打電話騷擾女網友,遭警局記過。(示意圖,非本案當事人/CFP)

記者黃資真/彰化報導

彰化北斗分局一名劉姓員警與女網友曾見面、發生過關係,之後對方表明不願再聯繫,劉員卻持續以電話、傳訊及送禮物等手法騷擾,甚至利用職權查詢個資,遭彰化縣警局記過一次,由於不滿處罰過重,一狀告上法院要求撤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其所為已符合「情節嚴重」之要件,駁回劉員之訴。

劉員控訴,他與女子小芬(化名)過去是男女朋友,論及婚嫁,雙方均為未婚單身無不當男女關係,因遠距離感情生變,事後因第三者介入而爭吵,承認自2021年9月起為了挽回感情才會不斷傳訊聯絡,非蓄意滋擾及言行不檢,應當視情節輕微記申誡1次以下,卻遭警局記過1次,已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明顯處罰過重。

劉員又說,北斗分局未詳查雙方感情糾紛,僅片面聽信小芬說法,且後續2人已和解,盼法院衡酌其行為情節非重大,撤銷處分。

彰化縣警局提出當時調查之筆錄,劉員在北斗分局服務期間,在2020年12月透過臉書認識小芬,並在2021年5月一同出遊發生性行為,同年7月小芬決定結束關係,劉員仍想挽回,自9月至隔年6月仍持續以臉書、LINE私訊,又改打私人手機及工作場所電話,還曾7、8次親送補品及小芬喜歡的食物到其上班場所,且疑利用職權查詢小芬個資。

警局表示,雖小芬曾向桃園分局提出告訴,惟此案發生於跟蹤騷擾防治法施行前之案件,因此遭到不起訴處分,但調查內容顯以證明劉員有滋擾情事,經考績委員會決議其行徑顯達言行失檢,情節嚴重程度,予以記過1次;而劉員後續與小芬調解性騷擾申訴一案成立,也在調解筆錄內容中坦承騷擾小芬,因此處分應屬有據,請求駁回。

法官從先前小芬至桃園分局製作之筆錄中發現,小芬表示劉員一直傳送發生關係的噁心簡訊給她,還疑似透過工作職權關係查詢伊機車資料,她已多次告誡不要再連絡她,卻依舊講不聽,長達1年多的騷擾行為讓她身心靈受到傷害。

因此,法官認為劉員濫權以公權力資源滿足自身對小芬私領域事項之窺探欲望,確屬影響警譽且情節嚴重,從而遭記過1次,難認有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之情事,判決駁回劉員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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