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宅外牆私掛纜線...第四台業者踢鐵板 法官判賠5年租金6000元

▲▼判決書附件顯示有線電視業者佔用民宅外牆附掛纜線等設備。(圖/翻攝判決書)

▲判決書附件顯示有線電視業者佔用民宅外牆附掛纜線等設備。(圖/翻攝判決書)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北市1家有線電視業者在1處公寓外牆擅自附掛纜線,被林姓屋主發現後還拒絕清除,直到被提告求償30萬元才讓步拆線,企圖以每月500元免費收視或免費上網方案求和解,但遭對方拒絕,不過台北地院審結,認為業者確實有錯,可是屋主所受損害為每月100元,判業者賠償為期5年的不當得利共6000元確定。

林姓男屋主提告指稱,2014年9月購買本案屋齡逾半世紀的老公寓自住,鄰居之間沒成立管理委員會,也沒區分共有部分,前年(2021年)10月他拆洗住家紗窗,瞥見自家外牆下方向外延伸的水泥平台,應屬自家專有部分,卻遭當地有線電視業者擅自鋪設纜線與收訊設備,但他事先完全不知道。

林男表示,有線電視業者本應租用北市府現有管溝鋪設纜線與設備,卻佔用民宅外牆獲取營業利益,且這類收視設備產生的電磁波,對居家健康的長期危害無法估計,他通知業者限期隔年(2022年)1月底前清除完畢,業主置之不理,顯然太不尊重人,應適當懲罰作為警惕,所以求償8年來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共30萬元。

業者抗辯指出,2022年7月已拆光本案纜線設備,也願提供每月價值500元的免費收視或免費寬頻上網方案和解,被林男拒絕,但公寓大廈住戶無權專用建物外牆,林男求償無理由、也沒說明30萬元是怎麼算出來的,業者並聲稱現場纜線設備已附掛10多年,前屋主沒抗議,林男買屋前應已看屋發現,提告超出時效。

法官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建物區分所有權人的確無權將外牆列為專有部分與收益,但外牆遭他人無權佔用時,區分所有人仍可依持分求償,本案業者並無任何不經屋主同意就可佔用外牆的正當理由,附掛纜線設備確實造成林男身為屋主的權益受損,並因此取得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不過法官認為,本案纜線設備附掛位置,其實欠缺其他使用收益的可能性,所以估算林男每月受損金額以100元為宜,加上業者主張時效抗辯,請求租金的時效依法僅可回溯5年,北院一審據此判決業者須賠償林男6000元,並依年利率5%加計利息,業者上訴被北院二審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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