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國道路肩收4千罰單!男駕駛不服「1968說有開放」 法院判撤銷

▲國道一號,國一,中山高速公路,交通疏運,五股楊梅高架橋,五楊高架,高速公路。(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男子開在路肩被開單,不服提行政訴訟。(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劉人豪/台中報導

一名柯姓男子在今年1月開車行駛國道1號,被開了違規使用路肩的罰單4000元,他認為當時有打電話給1968行控中心詢問,且服務人員還說有開放路肩,不服提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勘驗對話後,認為服務人員確實有說「有開放」,認為柯男無過失可言,判原處分撤銷。

判決書指出,柯男今年1月23日,開車行經國道1號北向31.4公里處時,因「行駛高速公路違規使用路肩」,遭檢舉開單罰4000元、記違規點數1點。 

柯男表示,他居住中部,不熟悉北部路況,以電話詢問高速公路局北部交通控制中心該北上路段有無開放路肩,接電話人員明確告知「已開放」,所以切換至路肩行駛,卻遭檢舉違規,一開始監理單位向他說,只要舉證證明確實有致電行控中心即可撤銷罰單,事後卻搪塞稱他去電1968行控中心詢問時雙方口頭溝通誤解,柯男因此提行政訴訟要求原處分撤銷。

台中區監理所指出,客服人員雖答以接近環北路段有實施開放路肩等,但對話屬雙方電話上對於路段認知誤解,因客服人員無法實際對高速公路各路段皆瞭如指掌,僅得以用路人所述路段,憑己身認知來回覆,難免容易產生誤解。

法院勘驗對話錄音檔,服務人員:「我們工程師說那個有開了,已經開路肩了,對!我看一下。」柯男:「高架33K這邊有開路肩了。」服務人員:「對,他說開了。」法官據此認為柯男既無違反道交條例之故意、過失,主觀上不具有可歸責性或可非難性,台中區監理所原處分即難謂合法。 

法院審酌,行控中心接電人員之回覆,即代表養護工程分局之行政行為,若該行為足以使用路人認為得以使用路肩,基於行政一體性,台中區監理所對柯男處罰,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判原處分撤銷。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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