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高行裁定北監應設投票所 中選會將提抗告:無法源依據

▲▼中選會主委李進勇 內政委員會 答詢。(圖/記者屠惠剛攝)

▲中選會主委李進勇。(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台北監獄1名林姓受刑人申請明年(2024年)總統、立委大選時能在監投票,但中選會與桃園市選委會都回絕,提告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應在北監內設置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供林男行使投票權。對此,中選會主委李進勇13日受訪時回應,中選會將提起抗告,監所投票必須要有戒護人力,但人力不足,這是事實上不可能。

對於相關抗告,法官指出,符合法定資格的選舉人,均得於公平、公正、公開的選舉中參與投票,「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之國民,在監禁期間,雖人身自由及附帶之居住、遷徒等權利遭受限制,但其他如選舉等基本公民權利,於未受法律合比例之限制,仍受憲法保障,與其他國民並無二致。」

法官據此裁定林男所提本件行政訴訟確定前,桃園市選委會應於明年1月13日辦理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當天,在北監內設置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供林男行使投票權,可抗告。

對此,李進勇13日至立院備詢,他受訪時表示,監所必須考量安全問題,北高行假處分裁定有待商榷,中選會決定提起抗告,他指出,站在選務機關立場,受刑人選票都有好好送到戶籍地、並沒有少掉,但因事實上限制沒辦法到場投票,若按照北高行判決,監所要設投開票所需要有戒護人力,受刑人投票時不能攜帶戒具、戒護人員也無法跟進去圈票處,恐怕會有安全問題。

李進勇表示,選罷法目前並沒有不在籍投票、缺席投票等制度,所以國外常看到的通信投票、代理人投票、移轉投票、電子投票等等,目前都沒有法源依據,因此無法投票。李表示,若要保障投票權,應從法制面建立不在籍投票、缺席投票等制度,才是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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