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長被控運毒判18年逆轉無罪 入監2966天獲刑事補償金1483萬

▲▼得利10號漁船運毒案,船長陳火盛獲判無罪。(圖/記者吳世龍翻攝)

▲得利10號漁船運毒案,船長陳火盛(前右)獲判無罪。(圖/記者吳世龍翻攝)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屏東縣「得利10號」漁船14年前被查獲涉嫌以3台DVD包裝掩護,走私16塊海洛因磚入台,船長陳火盛被依運輸一級毒品罪判刑18年定讞,入監服刑2966天後因聲請再審獲准而釋放,全案經高分院、最高法院審理後,去年8月判陳火盛確定無罪,陳向法院聲請刑事補償金,一審裁定以每日4000元計算判賠1186萬餘元,但陳認為賠償過低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應以每日5000為宜,應再補償296萬,總計陳火盛可獲得1483萬多的補償。

▲▼得利10號漁船運毒案,船長陳火盛獲判無罪。(圖/記者洪靖宜翻攝)

▲得利10號漁船運毒案,船長陳火盛獲判無罪。(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全案發生在2009年,屏東縣「得利10號」漁船被查獲以3台DVD包裝掩護,走私16塊海洛因磚入台,案發後船東林進龍、船長陳火盛各判18年定讞,主使人林金群逃亡4年後到案,喊冤不知道DVD內有藏毒,冤獄平反協會協助他聲請再審,成功翻案,改判無罪確定,而船主林進龍後來也順利翻案再審改判無罪確定。

冤平協會也為陳火盛2度提起再審,高雄高分院調查,從菲律賓返國的林金群指稱,陳火盛不知DVD內有藏毒,且林對於全程經過有詳細陳述,足以動搖原判決的事實認定,2020年10月裁准再審,並立即停止執行,讓陳火盛當庭釋放,這時他已入監服刑2966天。

再審庭經高分院、最高法院都認定陳火盛不知情,犯罪證據不足,判陳火盛無罪確定,陳火盛於是依法向法院聲請刑事補償金,一審裁定以每日4000元計算判賠1186萬餘元。

陳火盛認為賠償過低提出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應以每日5000為宜,應再補償296萬,總計陳火盛可獲得1483萬多的補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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