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水教練水下狂毆同行供氧器 女臉腫還腦震盪...求判他重刑

▲▼ 潛水。(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屏東潛水教練不滿自己的潛客被推,竟在水下痛毆另一名女教練。(示意圖,非當事人/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郭玗潔/屏東報導

屏東一名楊姓潛水教練帶領潛客下水時,不滿自己帶的潛客因踢到他人,被對方的張姓女教練用手推離,竟在水中抓住張女的潛水背心肩帶,朝張女的面鏡和供氧裝置連續毆打,打到張女面部腫脹、腦震盪,被張女告上法院。屏東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楊犯行明確,又未得到張女諒解,依犯傷害罪,處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全案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楊姓教練於去年10月31日上午8時許,帶潛客小安(化名)坐船前往琉球鄉威尼斯外海團體潛水,小安下水時,不慎踢到另一名張姓女教練帶領的潛客,張女為保護潛客,用手把小安輕輕推離。

楊男在一旁看到小安被推,心生不滿,竟在張女潛入水中時,用手抓住她的潛水背心肩帶,朝張女面鏡、「二級頭」(即以嘴部含住之水下供氧設備)、額頭狂毆數次,導致張女面鏡脫落,前額被打到腫脹、瘀青,有腦震盪等傷害。

張女事後報警,楊男原本還想否認,最後在審理中才坦承犯行,拿出5萬元想和解,但張女不願意接受,指出「今天慶幸我是教練,倘是一般學員,後果不堪設想」,請求判處楊男重刑。

法官認為,楊男身為合格潛水教練,應知道在水下攻擊他人面鏡及供氧裝置,可能造成他人溺水甚至死亡,產生的危害比在陸地上更高,加上他未取得被害人諒解等一切情狀,依犯傷害罪,處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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