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首度判決酒駕害命 刑度「中間偏重」呈現民間真實看法

▲▼台北地院國民法官參審李佳修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案,合議庭全體法官28日宣判後共同舉行記者會。(圖/記者黃哲民攝)

▲台北地院國民法官參審李佳修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案,合議庭全體法官28日宣判後共同舉行記者會。(圖/記者黃哲民攝)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台北地院審理李佳修涉無照酒駕撞死王姓單親爸一案,今(28日)做出國民法官參審此類案件全國首件判決,所用酒駕肇事致人於死罪歷經《刑法》多次修正第185條之3加重刑責,法定刑已達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的高點,但實務案例鮮少判到中間值6年6月,主因是加入自首甚至情堪憫恕減刑,以及和解輕判等考量,最後多半落在3年多到4年半之間,本案國民法官將李男判刑7年2月,或許可一窺大眾對此罪應該判多重的看法。

李佳修案的辯護律師主張李男符合自首減刑條件,建請量處5年到6年徒刑,已比認定符合自首的實務案例判決結果要高,檢方認為李男不符合自首,具體求處7年半到9年徒刑,已達過半法定刑甚至接近封頂程度,過往實際案例中,判決這麼重的個案,以高雄男子黃子洋酒駕衝撞一家4口造成1死3傷,被判刑9年10月定讞最為人所知。

▲▼高雄男黃子洋撞碎一家四口天倫夢。(圖/民眾提供)

▲高雄男子黃子洋無照酒駕,撞碎一家四口天倫夢。(圖/民眾提供)

有酒駕前科的黃子洋(現年39歲),2021年12月26日晚間7點多,無照酒駕BMW轎車在高雄市愛河畔河東路與國民街口,高速衝撞過馬路的林姓夫妻一家4口,造成林男與2個女兒輕重傷、林妻不幸身亡。黃男酒測值高達1.24毫克,幾乎爛醉,被起訴涉犯殺人等罪嫌。

一審改依酒駕肇事致人於死罪判黃男7年10月徒刑,二審同樣不認定黃男犯行構成殺人罪,但加重改判為9年10月徒刑,最高法院今年(2023年)5月4日駁回上訴定讞,黃男已入監服刑。諷刺的是,黃男案發前在臉書PO文,痛罵政府不修法將酒駕致死行為依殺人罪起訴。

▲▼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揭牌啟用,專用法庭內外景觀,美女法官歐陽儀(綠衣)與趙書郁(黑短裙)盛裝出席合照。(圖/記者黃哲民攝)

▲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座位銘牌。(圖/記者黃哲民攝)

我國《刑法》1999年增訂第185條之3,開始將酒駕行為入罪,可判刑1年以下,酒駕撞死人仍以過失致死罪論處,2008年修法僅將罰金從3萬元提高到15萬元。2011年10月發生新北市消防員執勤遭酒駕撞傷腿截肢事件,同年11月修法加重酒駕刑責為2年以下徒刑,並增訂酒駕致人於死可判刑1年以上7年以下的條文。

這次修法不久,2012年4月25日發生全國知名的葉少爺酒駕撞死人事件。家境富裕的葉冠亨當天一早酒駕賓士轎車,在高雄市中華三路超速撞到違規迴轉的垃圾車,再撞上晨運的李姓婦人,李女身首異處當場慘死,葉男同車陳姓友人也傷重不治,李女丈夫因傷心過度,事發3天後猝逝,留下8歲孤女。

此事造成3條人命損失,加上葉男和家人最初態度傲慢,引爆輿論撻伐,葉男最後被依酒駕肇事致人於死罪判刑6年定讞,服刑3年後於2016年底假釋出獄。此時民間已有將酒駕致死論處殺人罪的聲浪,2013年5月,台北市前市長柯文哲在台大醫院任職時的學生、創傷醫學部曾姓女醫師在新北市遭酒駕撞死,徹底掀起社會對酒駕行為的眾怒。

▲▼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內部。(圖/記者黃哲民攝)

▲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內部。(圖/記者黃哲民攝)

同年(2013年)6月11日,立法院快速三讀修法通過,將認定不能安全駕駛可處刑罰的酒測值門檻,從0.55毫克降為0.25毫克,並加重酒駕致人於死刑責為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致人重傷可判刑1年以上7年以下。

2019年初國內接連發生重大酒駕肇事意外,社會反彈聲浪高張,法務部藉由民氣可用,提出修法草案不僅增列5年內再犯酒駕並致人重傷,可判刑5年以上12年以下,致人於死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徒刑等嚴懲版本,更打算將「故意」酒駕造成他人傷亡行為,比照殺人罪最重可判刑。

但立法院與司法院都持保留看法,法務部的主張沒有過關,同年(2019年)5月31日立院三讀通過修法,5年內再犯酒駕並致人於死,可判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徒刑,致人重傷可判刑3年以上10年以下,2022年再修法提高單純酒駕刑責為3年以下徒刑,並把認定構成酒駕累犯的年限,從5年擴張到10年,酒駕致人於死或致人重傷刑責不變,但增訂各得併科罰金200萬以下與100萬元以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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