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要坐牢了!幫借公家場地暗收賄 前北市處長判囚4年半定讞

▲▼ 前體育處處長孫清泉,涉嫌利用租借公園場地與特定團體勾結圖利,遭廉政署約談,並移送地檢署複訊。(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前台北市體育處處長孫清泉(右)幫朋友的社團洽借公家場地省租金,卻藉此收賄被判刑4年半定讞。(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前台北市體育處處長孫清泉任內於2010年到2011年間,以機關名義幫朋友的社團租借大安森林公園等公家場地辦活動,藉此節省半數費用,他卻向朋友收賄2萬元到5萬元,一審依違背職務收賄等10罪合併判處孫男8年4月徒刑,二審認定其中7罪證據不足,將其餘3罪合併改判4年半,最高法院駁回孫男上訴,維持二審判決定讞。

判決指出,孫清泉原任北市大安區區長,2010年2月12日到2012年3月6日轉任台北市體育處(今台北市政府體育局)處長,他和社團負責人王姓女子為舊識,2010年9月到2011年12月間,王女先後申請租借大安森林公園、萬華龍山寺前廣場等處,舉辦「身心障礙者輪椅舞蹈表演賽」等活動,託孫男以體育處擔任指導單位名義幫忙洽借場地。

當時《台北市公園使用辦法》規定,使用台北市公園場地辦理活動,原則不得有營利行為,若有關推廣政令、公益或市政等目的,經管理機關核准、不在此限,且市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為主辦或合辦單位的活動,經核准可免繳使用費及保證金,市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為協辦或指導單位的活動,經核准得減半收取使用費及保證金。

孫清泉明知王女辦的活動,常有擺攤從事跟活動性質無關的營利行為,但2人事先約定,若以體育處擔任指導單位甚至共同主辦名義成功洽借場地,每舉辦1天活動,王女要給他2萬元到5萬元酬勞,孫男並利用職權裁示部屬放行王女的申請案,王女透過王男洽借場地省下來的租金,反而用來支付孫男的外快。

廉政署接獲檢舉,報請檢方指揮查獲本案,王女在2019年12月在偵辦期間過世,孫清泉被起訴始終不認罪,聲稱王女生前擔任台北市議員助理,他曾小額接濟負債的王女,從沒向王女索賄收賄,否則市議員「早就使我身敗名裂」,他指稱王女後來辦活動虧損找他求助、他拒絕幫忙,王女為了報復而誣賴他。

法官依時任體育處官員與承辦人證詞,查明部屬若簽請不擔任王女活動指導單位或不協助洽借場地、以免王女登記於新北市的社團長期佔用北市公有休憩場所從事營利活動會惹議,孫清泉就會退件指示應協助放行,王女生前更提出彼此簡訊對話截圖等資料,證稱依約支付賄賂給孫男,她辦1場2天的活動,可進帳10萬餘元,她後悔為了圖方便而行賄孫男。

法官指孫清泉傳簡訊給王女確認幫忙借用場地的次數、時間與支付金額,可見他很在意幫忙出力的對價關係,一審不採信孫男辯詞,認定他收賄35萬元,斥他嚴重破壞人民對公務廉潔性的信賴、毫無悔意,不足為下屬榜樣,依違背職務收賄等10罪合併判刑8年4月、褫奪公權6年。二審認定其中7罪證據不足,將其餘3罪合併改判4年6月、褫奪公權3年,最高院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判決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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