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新制上路了 民眾擴增「13項違規檢舉」罰單繳多少一次看

▲▼路口安全,行人路權,汽機車不停讓行人,交通安全,行人,路人,行人穿越道,交通違規,過馬路,斑馬線,交通執法,行人地獄,禮讓行人。(圖/記者李毓康攝)

▲交通新制30日正式上路 民眾擴增「13項違規檢舉」罰單繳多少一次看。(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趙蔡州/綜合報導

為了改善台灣交通亂象,立法院4月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4條修正案,新法6月30日正式上路,除了強化停讓保護行人、檢討違規記點制度、提高無照駕駛罰則、加重危險駕駛罰則等4大核心外,也增加13項民眾檢舉違規項目,《ETtoday新聞雲》一次整理13項檢舉項目與罰則。

▲▼13項違規檢舉項目。(圖/記者許力方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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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制上路,擴增民眾13項違規檢舉項目。(圖/記者許力方製)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1款,可處300元至600元罰鍰。

二、不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4款,可處300元至600元罰鍰。

三、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停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可處600元至1200元罰鍰。

四、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3款,可處600元至1200元罰鍰。

五、汽車駕駛人倒車時,大型汽車無人在後指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0條第3款,可處600元至1200元罰鍰。

六、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0條第2款,可處600元至1200元罰鍰。

七、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可處600元至1800元罰鍰。

八、汽車駕駛人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1款,可處600元至1800元罰鍰。

九、汽車駕駛人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0款,可處600元至1800元罰鍰。

十、汽車駕駛人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1項第2款,可處600元至1800元罰鍰。

十一、汽車駕駛人在高、快速公路行駛,不依規定使用燈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6款,可處3000元至6000元罰鍰

十二、汽車行駛道路,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1條第1項,可處1000元至6000元罰鍰

十三、汽車裝載時,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7款,可處3000元至18000元罰鍰。

▲▼仁愛大安路口,斑馬線標字,箭頭提示行走注意方向,仁愛路,大安路,行人安全,望左(Look Left),望右(Look Right),注意左右來車,提示效用,行人,過馬路,馬路口,馬路,行車安全。(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小型車在人行道未停讓行人,新制小型車罰鍰提高至6000元。(圖/資料照片)

至於強化停讓保護行人、檢討違規記點制度、提高無照駕駛罰則、加重危險駕駛罰則等4大核心外。強化停讓保護行人部分,維持現行車輛與行人間隔3公尺距離標準,且擴大未停讓罰責適用範圍,像是行人可通行之交岔路口(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也納入適用範圍。

若駕駛人在人行道未停讓行人,小型車罰鍰提高至6000元;未停讓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小型車、大型車罰鍰均提高至7200元,若駕駛人因未停讓發生事故造成死傷,輕傷開罰7200元並吊扣駕照一年,重傷開罰1萬8000元、死亡開罰3萬6000元,且均吊銷駕照。

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部分,記點累計期間由半年延長至1年,於1年內記點每達12點,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駕駛人可自費參加講習扣抵點數,1年僅得扣抵2點,增訂逕行舉發案件被通知人為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且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時,改記汽車違規紀錄或加倍罰鍰的處罰規定

提高無照駕駛罰則部分,無照駕駛機車、小型車罰鍰由12000元提高到24000元,5年內累犯即處最高額罰鍰,若有致人重傷或死亡並得沒入車輛;因酒駕而吊扣(銷)駕照再無照駕駛者,機車與小型車加罰12000萬元、大型車加罰40000元;汽車所有人允許無照者駕駛其汽機車加重處罰吊扣牌照。

新制也增訂應通知14歲以上未成年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無照駕駛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再增加加重拒檢罰鍰1萬5,000元至4萬5,000元;除有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情形外,加重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年限為4年。

加重危險駕駛罰則部分,嚴重超速定義由超過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違者機車及小型車起罰1萬2000元、大型車1萬8000元、載運危險物品車輛3萬6000元,罰鍰依超速嚴重程度提高,駕駛人駕車超過最高速限80公里以上者,不分車種均罰3萬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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