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建州「聲明1句話」被洗版!律師喊違憲:他真的很害怕你們接力

記者曾筠淇/綜合報導

女星大牙(周宜霈)27日發文指控「當時的老闆陳先生」性騷擾,由於文中提及「你范范姐就很不愛這種事啊」,外界推測「陳先生」應該是陳建州。事後陳建州否認,並發聲明「請求法院命周宜霈女士於臉書刊登道歉啟事」。對此,就有不少人直言,此舉「違憲」了。

▲大牙、陳建州風波鬧上法庭。(圖/翻攝自Facebook/宜霈vs大牙、黑人 陳建州) 

▲大牙(左)、陳建州(右)。(圖/翻攝自Facebook/宜霈vs大牙、黑人 陳建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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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建州(黑人)28日在IG上貼出律師聲明稿,反控周宜霈的貼文內容虛偽不實,侵害當事人名譽,因此已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周宜霈女士賠償當事人新台幣1000萬元,更重要的是,請求法院命周宜霈女士於臉書刊登道歉啟事,以恢復當事人名譽」。

聲明中一句「請求法院命周宜霈女士於臉書刊登道歉啟事」引發討論。律師李怡貞發文表示,大家可以自行搜尋「強制公開道歉 違憲」的相關新聞,若大家都能看出是想要阻止其他受害者出聲的決心、使出違憲手段,「那就表示真的很害怕你們出來接力」;巴毛律師也直呼,現在還有律師的聲明要被告刊登道歉啟事,「我有點意外咧」,因為「以判決強制道歉是違憲的」。

 

律師李永裕分析,「黑人」不提刑事加重誹謗告訴,可能是顧慮周宜霈若不起訴或無罪、自己可能反而變成被認證的性騷犯,但憲法法庭已宣示不得判決被告向原告公開道歉,所以黑人提告的訴求需要修改。

曾參選議員的律師詹晉鑒認為,黑人選擇民事訴訟,「還主張被宣告違憲的強制道歉」,警告或澄清的意味似乎遠遠大於官司。此外,焦糖哥哥陳嘉行也直呼,「黑人的律師函第一點,強制大牙公開道歉,有違憲疑慮。但這家律師事務所應該不會不知道,所以我才說公關手段帶風向多於訴訟目的」。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依立法原意及向來法院判決先例,「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包含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之強制道歉手段。然而,以合憲性限縮的解釋方法,強制道歉限於「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始屬合憲。

▲▼             。(圖/翻攝自司法院)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圖/翻攝自司法院)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也應依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意旨,予以適度限縮,不得逕自採侵害程度明顯更大的強制道歉手段,「否則無異於容許被害人以加害人名義,逕自違反加害人自主之言論,有違言論自由保障。」

綜合上述,所謂的「適當處分」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針對陳建州貼出的聲明稿,大牙後來在臉書發文表示,「再次感受到當年窒息的壓力,但是這次我會勇敢,法院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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