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逃兵役躲國外14年 年薪750萬軟體業經理回台…二審判罰100萬

▲▼漢光演習,陸軍特戰指揮部,國軍官兵,反空機降作戰演練,當兵,阿兵哥,役男,志願役,服兵役,募兵制,徵兵制,教召,特戰官兵。(圖/記者李毓康攝)

▲南投李姓軟體經理為了逃避兵役,在國外躲了14年,回國後被法院判罰100萬元。(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郭玗潔/南投報導

南投一李姓男子從23歲就出國念書,躲兵役躲了14年,直到37歲過了役齡,他才返台並接受審判。一審法官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處他5月徒刑,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15萬元。檢方再上訴,認為李在美國擔任軟體經理,年薪約台幣750萬元,罰15萬元太輕。二審維持緩刑,但改判李要罰100萬元,全案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在23歲時,向內政部申請出境就學核准,從2008年出國10年後,鎮公所發現他已超過役男出境最高就學年齡限制,發文限他在6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但李男為躲兵役仍遲未返國,被南投地檢署起訴。

李男被通緝後在國外躲了14年,去年才回國,而他到案後坦承犯行,南投地院審理,認為李男經兵役行政單位催告後仍置之不理,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的公平性,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審酌李男大學學歷,目前擔任軟體業經理,經濟小康等情狀,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處5月徒刑,不過認為他態度良好,無再犯之虞,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15萬元。

檢方再上訴,認為每個役男都在盛年時期花1年盡國民義務,李男卻逃避兵役,在37歲過了役齡後才回國,是深思熟慮逃避兵役,而非「無再犯之虞」,根本在玩弄國家法令,且一審判李需繳的15萬罰金,不僅和李年收入25萬美金(約台幣750萬元)有天壤之別,輕罰也讓以後想逃兵的人都可以放心仿效,影響國防安全。

二審法官認為,李的原審判決所稱「無再犯之虞」,是指他無犯罪前科、不會再觸犯法令,並非單指逃避兵役,因而原審刑期和宣告緩刑並無不當,但審酌李的經濟等情況,15萬元罰金不足以讓他警惕犯行,改判他在6個月內應向公庫支付100萬元,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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