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排切塊當鹹酥雞賣!小販3個月就倒店 加盟主索賠600萬被打臉

▲▼雞排,炸雞排。(圖/記者許力方攝)

▲台東一王姓男子加盟鹹酥雞店,才經營3個月就因為違約被解約倒店。(示意圖/記者許力方攝)

記者郭玗潔/桃園報導

台東王姓男子花了12萬8千元加盟北部的鹹酥雞店後,因擅自將雞排原料切塊做成鹹酥雞,又加賣滷鳳爪、到夜市擺攤販售一樣的商品等行為,開店3個月後就因違約被加盟主解除合約,並對他提告求償600萬元。桃園地院審理,認為王男雖有違約,但按照合約並不需要賠償,判他1塊錢都不用賠,全案還可上訴。

陳姓加盟主指控,王男於去年5月加盟他的鹹酥雞店,付他加盟金7萬8千元、保證金5萬元。但在加盟期間,卻未依約向他訂購原物料雞肉,且擅自將要做成雞排的肉品,切塊充作鹹酥雞原料使用,私自改變品牌原先的商品形式,應賠償他違約金100萬元;另外,王男又未經他同意,另行販售滷鳳爪,應再賠100萬元。

陳男指出,王男還未知會他就到台東夜市擺攤,更自行將加盟招牌拆除,販售一樣的商品,應賠他300萬元;王男也擅自利用外送平台Ubereats進行銷售,要再賠100萬元,總共向王男求償違約金600萬元。

全案審理時,王男表示去年他有向加盟店買雞肉,第一批雞肉其中2件包料雞排到貨就發臭了,其餘雞腿吃起也有味道無法販賣,但陳男卻沒說可以換貨,只是叫他多試方法,他才將雞排切成鹹酥雞使用。他確有販賣先滷後炸的滷鳳爪,屬於菜單的隱藏版炸物,因當時兩方已經鬧的不愉快,所以才沒有告知陳男。而且他的雞排店在去年6月29日開幕時,剛好新冠疫情爆發導致生意很差,他才去夜市打工,而後被陳男於同年9月29日通知終止合約後,他就沒有再經營加盟店了。

法官審理,認為王男於加盟期間,有向陳男訂購雞肉原料的紀錄,這部分並未違約;另王男擅自更改食品配方,將雞排切塊成鹹酥雞出售,雖屬違約,不過根據2人LINE對話,陳男並非以此和王男終止合約,所以不符合條約規定「因違反此規定『致』終止合約者要賠100萬元」,這部分王男也免賠。

法官指出,王男另賣滷鳳爪雖也違約,但按合約僅可終止合約,並未規定須賠償100萬元;另陳男雖提出王男在夜市擺攤的照片,且按合約規定,王男在合約有效期間內,不得另行經營相同食品業務,但因陳男無法證明王男是在合約終止前就在夜市擺攤,或王男就是攤位的經營者,也判免賠。

另外,陳男根據合約上規定「不可自辦促銷活動」,指控王男利用外送平台Ubereats進行銷售違約,但法官認為「銷售」和以優惠「促銷」文意不同,王男並未在Ubereats上「促銷」,所以並未違約。綜上所述,判王男1塊錢都不用賠,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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