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案國務機要費除罪 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獲不起訴

▲▼前總統陳水扁兒子陳致中10日透過臉書透露吳淑珍近況照片,提到她眼睛開刀,盼早日康復。(圖/翻攝自Facebook/陳致中)

▲前總統夫人吳淑珍涉詐領國務機要費案,因修法除罪獲不起訴。(資料照/翻攝自Facebook/陳致中)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與妻子吳淑珍等人,曾被前最高檢察署特偵組起訴,涉嫌詐領國務機要費2740萬元,但因事後《會計法》第99條之1已修法廢止刑罰,高院二審判決相關被告免訴確定,最高檢將吳淑珍與前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林德訓涉案部分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檢察官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後法律廢止刑罰者,不得再予追溯,28日處分吳等3人不起訴。

特偵組原本起訴認定,前總統夫人吳淑珍從2002年7月起,到2006年3月間為止,向種村碧君等貴婦團友人,蒐集購買SOGO禮券等消費後的發票,透過扁家帳房陳鎮慧,交給總統府前後任辦公室主任馬永成、林德訓,經陳水扁指示,這些發票被用來核銷國務機要費中的非機密費,累計金額2740萬252元。

全案在2006年11月起訴後,歷經16年纏訟,法庭上除了得逐張核對發票金額,檢辯雙方更是在國務機要費的法律定位、核銷程序等議題屢生攻防,結果在2022年5月間,全案進入高院更二審程序時,立法院三讀通過院《會計法》第99條之1修法,正式將國務機要費除罪化,高院因此判決相關被告均免訴。

最高檢察署將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等3人涉案部分再移轉台北地檢署進行調查,檢察官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後之法律以廢止其刑罰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認為既然法律已經除罪化,就不能再追訴吳淑珍等人領取這些國務機要費的行為,因此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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