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時隔7年修訂官員「烏紗帽」規定 列15種情況不得任官

▲▼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閉幕會。(圖/新華社)

▲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圖/新華社)

記者魏有德/綜合報導

中共中央辦公廳近日印發《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全文,由2015年的19條試行辦法修正為18條,對於「不適宜擔任現職」者,主要從幹部的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不宜繼續任職。此外,《規定》第五條還明確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十五種情形。

《北京晚報》報導,《規定》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列入公務員法管理的其他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擔任領導職務的幹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據了解,中共中央政治局在7年前(2015年6月26日)召開會議,審議通過《關於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規定(試行)》。當時的會議提到,此舉是「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重要舉措」,對「解決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等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而這份近3000字的文件聯繫著官員們頂上的「烏紗帽」,被視為是中共十八大以來,關於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最重要的文件。

經過7年,這份《規定》經政治局常委修訂後發布。修訂文件中提到,推動形成能者上、「優者獎」、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同時,在大陸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同樣得參照規定執行。

至於在『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況,由10種增加為15種。包括,政治能力不過硬、缺乏貫徹執行中央部署能力者;對共產黨領導之理想信念動搖、態度曖昧者;擔當能力不夠強、重要關頭臨陣退縮者;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亂作為者;任人唯親、拉幫結派、破壞地方政治生態者;組織觀念淡薄者;事業心責任感不強者;領導能力不足、重要工作進度落後者;違規決策造成資源浪費、破壞生態者;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者;品行不端、行為失範者;配偶、子女移居境外經商,按規定需調整者;年度考核不稱職者;健康因素1年以上無法履行工作者及其他不適宜擔任現職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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