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家防官「哀求式」求愛愛!女護理師吞下怒告 上訴結果出爐

▲▼新北某家防官涉嫌性侵女護理師遭起訴。(圖/記者陳豐德翻攝)

▲黃姓家防官與申請保護令的女護理師發展成炮友關係,在被指控性侵後遭調職。(圖/記者陳豐德翻攝)

記者鄒鎮宇/綜合報導

時任新北市三重分局的防治組黃姓家防官,2020年初核發保護令時,結識職業為護理師的女報案人小美(化名),兩人私下發展成男女關係。事後,小美提告黃員性侵,一審新北地院判無罪,案經上訴被高院駁回,維持一審判決。

判決書指出,黃男2019年4月執行保護令事宜結識已婚、長相甜美的小美;事後,黃男背著女友,與小美發展成炮友關係,兩人多次在小美的租屋處發生關係,甚至有性交的SOP動作。

小美知道黃男有論及婚嫁的女友,在2021年1月提出終止炮友關係,卻被黃男拒絕,直到她答應黃男在2月最後一周到3月14日這段期間當黃男真正的女友,黃男才點頭答應並說「希望沒有遺憾的結束」。

然而,黃男2021年3月11日晚上在小美住處發現用過的保險套包裝,質問小美是否有跟他人性交,看到小美承認後,立刻情緒激動、大吼大叫、捶打自己及物品等,認為他付出很多幫助、拯救小美,最後小美背叛了他,而小美則吃藥後入睡。黃男將小美搖醒後,要求13日、14日要以性交作為補償,且他現在就想要「就當我求求妳,讓我心理平衡一點,我現在要佔有妳」。

小美表示,她當下有拒絕,表明剛吵架完沒有心情,但黃男仍把下體塞到她的嘴巴說「拜託了」,最後兩人沒使用保險套發生關係,黃男也射在她的嘴裡並叫她吃掉;隨後,黃男幫她沖澡,並帶著鑰匙離開她家。這段過程讓她越想越害怕,忍不住打電話給男姓友人,在對方的陪同下驗傷報警。

▲▼兩性,感情,分手,單身,自信,孤獨。(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法官認為小美因黃男哀而同意發生關係,圖與本文無關。(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小美的友人證稱,小美當時情緒激動,不斷發抖及哭泣。此外,事發後小美也有傳訊息給黃男問「我都說了我不要,你還是硬上了」,黃則回「我後來有問妳了不是嗎?」「妳說不勉強」,小美則說「我是說我不想被勉強」,並相約見面,將住處鑰匙拿回。

黃男否認犯行辯稱,與小美發生關係時並未違反小美的意願,性交前小美也沒說不願意等話,且他主動脫掉衣服後,小美就以口幫他服務,全程沒有反抗的情況,直到最後射在小美嘴巴,對方都沒有拒絕也未表現不悅,如同過去的SOP一樣。黃男辯護人辯稱,黃男未對小美施用違反意願的方法而性交,就算是小美說的「情緒勒索方式」,也無法違反小美意願而發生關係。

對此,小美則說,她拒絕說不要後,黃男立刻說「求求妳,就當讓我心理平衡一點」,便要求她口交,她沒有任何言語或動作上的反應,最後吞掉時也是沒有肢體上的反抗,「我覺得事情已經這樣了,我再反抗也沒用,那趕快結束好了」,黃男事後還跟她說「妳不覺得現在做完之後比較輕鬆嗎?就像床頭吵床尾和一樣」。

一審地院認為強制性交的罪證不足,因此判黃無罪。檢方認為,我國亦明定CEDAW具國內法效力,於2007年6月8日公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說不就是不!」、「她(或他)說願意才是願意!」。因此,對方沉默時不是同意,對方不確定或猶豫也不是同意,並無所謂「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有「半推半就」的模糊空間,因此繼續上訴。

對此,高院認為,黃男在幾乎哀求的情況下獲得同意,與小美發生關係時,小美無拒絕或抗拒行為,且全程依過往親密的SOP方式進行,難認黃男主觀上有強制性交犯意,且沒有使用壓制小美自由意志的手段,客觀上難認有違反小美的表現,因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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