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烈嶼駐軍槍殺20名越南難民 監院促請法務部研擬非常上訴

▲▼監察委員高涌誠13日召開「76年3月7日金門烈嶼駐軍槍殺約20名越南難民」記者會。(圖/記者林銘翰攝)

▲監察委員高涌誠召開「76年3月7日金門烈嶼駐軍槍殺約20名越南難民」記者會。(圖/記者林銘翰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監察委員高涌誠13日表示,在1987年3月7日,大約20名沒有武裝的越南難民,搭乘漁船到金門烈嶼東崗求救,遭到金門防衛司令部在小金門的守軍執行「格殺勿論」軍令,導致孕婦、孩童及年長者等全數遭槍殺,監察院促請法務部研擬非常上訴,並且要求國防部檢討改進。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族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13日召開聯席會議,通過高涌誠所提調查報告,要求行政院督飭國防部檢討改進,且就本案軍事法院確定判決違背法令部分,送請法務部轉檢察總長研提非常上訴。

高涌誠下午召開記者會說明,南越政府在1975年4月30日向北越政府投降,南北越統一後,展開南越軍民逃亡潮,再加上越南政府採取「社會主義改造」政策,導致華裔越南人遭受重大打擊,紛紛流亡海外。

高涌誠指出,中國在1979年2月17日攻打越南,開啟10年中越戰爭,造成另一波以居住北越為主的華裔難民潮,自1975年4月30日至1979年9月為止,估計離開南北越的近45萬華裔難民當中,有將近23萬人前往中國。

高涌誠還說,在逃往中國的華裔難民中,有部分無法適應集體農場生活,數年後再購船出海,造成我國軍方困擾,因而有「難民戰」的爭議。

高涌誠表示,為了遏止中國的「難民戰」,國防部在1975年8月22日比照對匪漁船接近我台澎,在驅離或拘捕後以遣離為原則,再依照金門防衛司令部突發狀況處置規定突發狀況處理要則第7點記載,採取不予接納、全部遣返為原則,然而就無法驅離而已上岸的情形,欠缺具體明確規定。

高涌誠說明,1987年3月7日,金門烈嶼駐軍陸軍第158師在東崗L005據點海灘,槍殺上岸求救的越南難民3名,又在L204據點以66火箭彈擊毀擱淺的難民船,在射殺下船跪在沙灘求饒之母子4人之後,再上船逐一射殺存活的難民,受難者男女老幼約20名,被社會稱之為「37事件」。

高涌誠表示,軍事檢察官及審判官俱沒有依法相驗,調查確認死者性別、年齡及死因,也沒有調閱金門防衛司令部、烈嶼駐軍第158師等各級戰情紀錄及香港政府發給船主的驅離通知書、越南身分證明等證據資料,以及該船在駐軍槍林彈雨的射擊下,仍然徘徊不去、執意冒險上岸的原因。

高涌誠還說,金門防衛司令部無視對投誠共軍或來自中國大陸離開的越南難民,訂頒逮捕後送獎勵,或者在驅離或拘捕後遣離「不予接納,全部遣返」的戰備規定,長年採取一律驅離之命令,驅離不成就在防區上岸全數擊殺,並且就地掩埋或沉屍海中等駭人聽聞作為,國防部都視若無睹。

高涌誠認為,國防部應該重啟調查相關案例,對當年的受難者適當處置,以告慰在天之靈,重新建構國軍有關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國際人道法相關規定的教育制度,以符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最低限度法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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