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新聞稿「超譯」裁判書 劍青檢改籲司法院調查懲戒

▲▼最高法院大法庭。(圖/翻攝最高法院官網)

▲大法庭裁定未來檢察官要舉證證明被告累犯紀錄,引發院檢論戰。(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最高法院大法庭27日裁定,檢察官應負責舉證證明刑案被告的累犯紀錄,引起司法論戰大戰,基層檢察官28日質疑法院「自私甩鍋」,最高法院當天立即回應指檢方批評「流於情緒」,而基層檢察官組成的改革團體「劍青檢改」細看最高院新聞稿,發現對於累犯的說明內容,超出原本裁定範圍,明顯是「司法行政」侵害「司法審判」,希望司法院將新聞稿撰寫人移付懲戒。

以下是劍青檢改29日聲明全文:

「最高法院111-行04新聞稿」逾越大法庭裁定 請司法院儘速啟動行政調查或移付懲戒

昨(28)日下午,最高法院「對劍青檢改聲明之回應新聞稿(111-行04)」嚴重違反司法行政及法官倫理規範,為避免上行下效,請司法院儘速啟動行政調查懲處、個案評鑑或懲戒程序,本會聲明如下:

一、新聞稿逾越大法庭裁定內容,係「法院行政逾越界線,干預審判」,請司法院啟動行政調查及懲處

原最高法院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裁定,主要爭點僅提及「檢察官負實質舉證責任」,「旁論」提及「被告前科表不算」,並「舉例」要「額外調查的一些執行文書」。但後來新聞稿內容,竟新編自創「如檢察官聲請函調,法院應予以駁回」乙節,乃原裁定所無,且論述全然於法無據,顯係「法院行政逾越界線,干預審判」,為「司法行政」明顯侵害「司法審判」之重大違失,籲請司法院儘速啟動調查,避免日後此類情形一再發生,禍害台灣司法。

當前,事實審法院工作負擔沉重,法官早已案牘勞形,對於前科簡單的案件,若「前科表」都沒有爭執,為什麼不能只依「前科表」就好?為什麼要求每一案都要再多調查執行文書?更離譜的是,如果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取執行資料,新聞稿竟直接下令全國法院都予以駁回。

假如,執行資料(不斷變動更新)在其他地檢呢?如果辯護人質疑檢方證據純潔性呢?最後還不是要請法院調取,難道法院還是通通駁回嗎?區區一紙新聞稿,憑何不留餘地,飭令全國法院通通駁回?撰稿者指點江山,狂妄至極!本會籲請各級法院,完全不用理會新聞稿撰稿人「個人兄弟獨獲之創見」。

二、新聞稿撰寫者如係大法庭審判庭之審判長或庭員,已涉嫌違反「法官不語」及法官倫理規範,請司法院或最高法院啟動個案評鑑調查

按法官不語原則,雖狹義上固指承審法官於案件繫屬前或繫屬後不得發表有影響其公正性或影響其他審級法官審判獨立之言論。惟就法院行政而言,其係為維護審判獨立及司法效能而存在,並非為法院官僚體制強固而存在。其法院行政行為仍應對審判獨立之原則,念茲在茲,不容逾越。尤其對為法官兼任之法院行政人員,仍應固守此等原則,因而對法院裁判與社會對話,不得逸脫相關倫理規制,以免實質性對嗣後審判造成干擾。

因而法院對外之發言,就廣義而言,於裁判後亦僅能依原裁判書文義對外闡述,不得為逾越裁判內容或意旨之發言,或新編自創原裁判所無之訴外法律見解。目前高院以下各級法院於新聞稿發布上,均謹守分寸,嚴守界線。此番最高法院新聞稿自己帶頭作亂,自己胡亂添加,要求各級法院可以全面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完全違反刑事訴訟法之規範及原理。

本件新聞稿撰寫者顯然對於該大法庭內容極為熟稔,倘係大法庭之審判長或庭員,竟於裁判後,新編自創原裁判所無之訴外法律見解,登上新聞媒體或在臉書加以大肆詮釋對外發表,已有涉嫌違反「法官不語」及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之情事,可能構成法官個案評鑑事由,應移付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調查或移付懲戒。

倘撰寫者並非大法庭之審判庭成員,則該撰寫人應屬司法行政人員性質,最高法院則為「法院行政逾越界線,干預審判」之重大違失。這篇新聞稿,到底是執筆寫的?執筆的這位仁兄,請問你代表最高法院?還是代表大法庭?請司法院儘速啟動調查,並通令各級法院發布新聞應嚴守分際。

三、值此司法改革之際,請司法院明快處理,維護司法審判權之獨立

當前國民法官新制推動之際,高院以下各級法院莫不兢兢業業。最高法院既無貢獻,反而透過大法庭添加下級審工作負擔,從累犯調查、定執行刑開庭、毒品再犯,五花八門,無奇不有,據聞還有很多提案躍躍欲試。面對大法庭宛如衝業績、大暴走之奇葩行徑,真心希望最高法院自我節制,不要再添亂了,讓下級審和基層司法人員好過一點,更呼籲最高法院千萬不要以「大法庭提案件數」,作為評判「三審調辦事是否留任」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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