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檢方舉證累犯是「導正的一小步」 劍青:傲慢心態令人作噁

▲▼法律,法官,法庭,判決。(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最高法院聲明解釋「累犯」舉證責任問題,再次激起基層檢察官怒火。(示意圖/PIXABAY)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最高法院大法庭27日裁定,檢察官應負責舉證證明刑案被告的累犯紀錄,引起基層檢察官反彈,劍青檢改28日批評這是「徒增基層工作負擔無助實現正義」,最高院立即發聲明回應表示,審檢辯三方彼此分工,由檢方舉證是導正職權進行主義匡濟的一小步,並指劍青檢改的批評「流於情緒」,對此,劍青再開砲:「傲慢心態,令人作噁。」

根據《刑法》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而最高法院大法庭27日做出1項裁定,認為刑事案件最後要對被告量刑時,應由檢察官舉證證明被告的累犯紀錄,劍青檢改28日發聲明痛批大法庭,「將禍水東引,甩鍋他人」,更直接呼籲大法庭「自我檢討,倘欲廢除累犯加重規定,應光明磊落明言建議,不要亂下指導棋」,最高法院為此發布聲明解釋裁定理由,卻更引起劍青檢改反彈。

以下為最高法院聲明全文,以及劍青檢改再次聲明全文:

▲▼法官,司法,法槌,法律。(圖/pixabay)

▲最高法院認為劍清檢改批評「流於情緒」。(示意圖/pixabay)

最高法院就「劍青檢改」111.4.28「最高法院大法庭應光明磊落提出正確解方勿胡亂下指導棋徒增基層司法人員工作負擔更無助實現正義」之聲明,本院聲明如下:

一、依本院近十年來之客觀統計數據,本院撤銷下級審裁判之比率,均維持在10%~11%不等,基於「無害違誤原則」,九成比例均維持下級審裁判,前揭聲明所指「最高法院經常吹毛求疵撤銷下級審判決,才是造成基層工作負擔的始作俑者」云云,與事實不符。

二、刑事審判係由檢察官、被告雙方當事人立於訴訟主體的地位(基於武器對等,被告並受律師協助),互相攻防,法院則本於中立、客觀、超然公正立場,予以裁判,構成訴訟結構之三面關係,各有角色,彼此分工,審判實務對於被告是否構成累犯此一不利益之事項,向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認定,檢察官在此一程序中缺席,宛如「隱形人」,形成法院與被告對打之局面,破壞刑事訴訟法三面關係之角色與分工。本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大法庭裁定,係本於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理由之精神,並參酌本件鑑定專家學者及林永謀等國內學者之意見,認為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事實」應負主張及實質舉證責任,係導正職權進行主義框架的一小步,符合刑事訴訟法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建制。

三、本院大法庭裁定意旨業已指明,所謂檢察官應就被告構成累犯事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係指檢察官應於法院調查證據時,「提出」足以證明被告構成累犯事實之前案徒刑執行完畢資料,「例如」前案確定判決、執行指揮書、執行函文、執行完畢文件等相關執行資料,始足當之。尤其撤銷假釋後執行完畢與否等情形,單純由前科表無從判別,必須與執行資料相互核對,始能核實。至一般附隨在卷宗內之被告前案紀錄表,並非被告前案徒刑執行完畢之原始資料或其影本,是檢察官單純空泛提出被告前案紀錄表,尚難認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謂盡其實質舉證責任等旨。是以,倘檢察官未「提出」前揭足以證明被告構成累犯事實之前案徒刑執行完畢資料,即屬未經舉證,法院自無從為補充性調查,如檢察官單純以聲請函查證據之方式規避其「提出」前揭相關執行資料之責任,自非法之所許,法院予以駁回,並無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可言。

四、倘檢察官對於個案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加重其刑之事項,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時,可認檢察官已慎重考量,並不認為被告構成累犯或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之必要,法院仍得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而充分評價被告罪責。

五、累犯為主觀主義的產物,包括法官在內之各界就刑法累犯規定應予廢除之聲浪從未間斷,理應由主管刑法修正之權責機關妥為因應。

六、「劍青檢改」上開聲明未確知詳情、流於情緒,本院深感不妥與遺憾。

▲▼最高法院大法庭。(圖/翻攝最高法院官網)

▲檢清檢改批評最高法院迴避指正,心態傲慢。(示意圖/資料照)

劍青檢改回應 (針對最高法院4/28下午新聞稿)

最高法院對於本會之所有指正意見,均無法回應,尤其對於增加基層司法人員工作調查之無謂負擔、為何前科表無證據能力等等,均一概迴避,顯見毫無反省能力。現在甚至更變本加厲,堅持連檢察官聲請函調資料也不准,要求法院直接駁回,更指責本會流於情緒,司法高官傲慢心態若此,令人作噁。本會對於最高法院已經心死,毫無期待。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