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同性婚姻至今未合法 監委盼放寬依親居留成人之美

▲▼517同婚專法表決三讀通過,同性婚姻,同志,同性戀,同志伴侶。(圖/記者李毓康攝)

▲立法院在2019三讀通過同婚專法。(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在2019年5月17日三讀通過同婚專法,並於同年5月24日施行,使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監察委員紀惠容22日表示,行政院與陸委會應儘速研議辦理兩岸同性婚姻的登記及依親居留措施,研議放寬已在國外登記之同性伴侶或同性婚姻者來台的依親居留措施。

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王幼玲22日下午在監察院召開「跨國同婚有多困難?」記者會,並且提出跨國同婚調查案報告。紀惠容表示,台灣仍有3、4百對跨國同性伴侶,以為釋憲748號之後就可以登記結婚了,然而等了超過4年,到現在卻仍遙遙無期。

紀惠容指出,司法院在2017年5月24日公布釋字第748號解釋,保障同性二人婚姻自由,同性伴侶享有與異性同樣的婚姻自由權利,立法院隨後在2019年5月24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將同性婚姻法制化,讓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的磐石。

紀惠容表示,施行法並未規定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之國家或港澳地區人民,能否在台灣辦理同性婚姻登記,以及承認其他已在第三國辦理結婚登記之效力,然而司法院遲至2021年1月22日才提出《涉外民事法》第46條修正草案,增訂但書排除未承認同性婚姻之外國法令的適用。

紀惠容指出,多數跨國同性伴侶,縱使已在承認同婚的歐美等第三國結婚登記多年、育有子女,回台辦理結婚登記時,內政部戶政機關仍堅持司法院之覆函解釋意旨,依《涉外民事法》第46條之規定,拒絕受理登記。

紀惠容強調,依據「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家庭為社會的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的保護,且近年歐洲人權法院多件判決認定,已依法登記之跨國同性伴侶,應受歐洲人權公約「家庭團聚權」及「平等權」等規定保障。

▲▼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王幼玲22日召開「跨國同婚有多困難?」記者會。(圖/記者林銘翰攝)

▲監察委員紀惠容(中)、葉大華(右)、王幼玲(左)召開「跨國同婚有多困難?」記者會。(圖/記者林銘翰攝)

另外,紀惠容也提及,陸委會以面談、入境事由等機制尚待研議為由,遲未依法准予兩岸同性婚姻登記,顯見行政措施造成同婚障礙,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兩岸婚姻成立要件依行為地法,因此我國民與大陸地區之同性伴侶,應可直接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紀惠容呼籲,行政院與陸委會應依現行法規定,儘速研議辦理兩岸同性婚姻的登記及依親居留措施,在法令規定完備前,研議放寬已在國外登記同性伴侶或同性婚姻者來台依親居留措施,以符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憲法保障同性婚姻,以及兩公約規定家庭應受社會及國家保護等規定意旨。

葉大華受訪時表示,上個禮拜是情人節,有467對在台灣不能合法結婚的跨國同性伴侶到行政院請願,當中還有65對伴侶在一起超過10年,甚至有一對伴侶交往30年,仍然無法受益於這次的同婚釋憲案,很多人因為疫情被迫分隔兩地,還有人激動地下跪哭求不想當一輩子情人。

葉大華感慨地說,現在人民有冤情,已經不用親自到監察院陳情,都可以透過視訊陳情,「還有人在政院門口下跪陳情,我覺得真的是情何以堪」,這些跨國同婚伴侶因為母國不承認同婚,或是只能做伴侶登記,使得他們還要繼續這場婚姻的馬拉松障礙賽,疫情更是加劇其難度。

葉大華也說,希望透過這次的調查報告,讓行政院跟司法院抱持著成人之美,儘速完成《涉外民事法》的修法,不要讓人民只能透過打官司、興訟,再依個案認定,才能公平保障跨國同婚伴侶的人權,讓這些相愛的人有真正看到隧道盡頭、天光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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