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父性侵女兒求情「不想爸爸被關」 法官輕判2年還要賠50萬

▲桃園市1名男子6年前趁還在念高中女兒同寢時,竟趁機襲胸摸下體,甚至還指侵得逞,少女隱忍多年後才透露內心恐懼。(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桃園市1名男子6年前趁還在念高中女兒同寢時,竟趁機襲胸摸下體,甚至還指侵得逞,少女隱忍多年後才透露內心恐懼。(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1名男子6年前趁與16歲女兒同寢室睡覺時,趁女兒熟睡之際伸出狼爪性侵得逞,女兒受侵害時因恐懼繼續裝睡,男子以此方式對女兒至少2次性侵得逞,少女隱忍多時才向媽媽透露。桃園地院審理時,少女出庭表示同意原諒父親,並向法官求情,不希望爸爸因此入獄。法官審結依兩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需負擔女兒心理諮商費用。

檢警調查,這名男子於2015年12月起至2016年7月間某2日在其住處,趁與剛滿16歲女兒同寢室,趁女兒熟睡無法抗拒之際性侵得逞,女兒則因恐懼繼續裝睡,對女兒為性交行為共2次得逞,少女隱忍多年後向媽媽透露,媽媽氣得報警提告。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少女在警詢、偵查迄至地院準備程序時,皆陳稱爸爸已道歉,少女也向法官表示願意原諒爸爸,且已達成和解而獲部分賠償,不願爸爸因此入監服刑,讓家庭有所變故,願意給予自新機會等情,雙方並簽有和解協議書。

法官審酌,男子與少女為父女關係,亦明知少女案發時係未滿18歲之少年,竟不思保護照顧,為滿足其私慾,枉顧倫常,對少女為乘機性交行為,所為造成少女心理上難以磨滅之陰影,且危害其身心健全發展,恐對其日後人際關係及人格成長造成影響。惟念男子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且已向少女道歉,少女亦表達不追究願意原諒被告之意。審結依2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各判處1年8月有期徒刑,應執行2年,緩刑5年。男子應給付女兒50萬元,並負擔女兒心理諮商費用,也應自行心理諮商至少4次,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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