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男「2巴掌呼死酒友」輕判 檢不服上訴「二審逆轉重判7年2月」

▲▼台中,旅遊,台中車站,台中火車站,台中轉運站。(圖/記者姜國輝攝)

▲雙方原在台中火車站飲酒,但因衝突釀成死亡悲劇。(圖/記者姜國輝攝)

記者游宗樺/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男子3年前與朋友在火車站內喝酒,酒酣耳熱之際雙方因細故爆發衝突,男子出手打對方2巴掌,卻造成他顱內出血,送醫急救23天後宣告死亡。男子到庭後,辯解自己只是「輕輕打他2下」,認為對方的死因不能歸責於他,台中地院一審時採信被告說法,依過失致死輕判6個月,但經上訴至台中高分院時,法官認為被告掌摑的力道不輕,是對特定目標有意識的攻擊行為,因具傷害犯意,改依傷害致死罪重判7年2個月,全案可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葉姓男子2018年5月時遭人毆傷住院,同年6月11日上午8時許,葉男在台中火車站與李男在出口電扶梯下方飲酒時,雙方突然發生爭執,李男一氣之下出手打了葉男左臉頰2下,造成他右側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當場被送醫緊急手術,在7月4日時被院方宣告死亡,葉男家屬對此向李男提告。

李男到案後,坦承「只是輕輕打2下」,而在此之前,死者曾被人打傷頭部住院,卻途中跑出醫院,認為葉男的死因與打2下無關。經法醫解剖後,發現死者頭部右側硬腦膜有手術傷口,左側有硬腦膜下腔出血及血塊約200毫升,左側大腦有血塊壓迫凹陷痕,右側腦內有出血,腦部呈高度腫脹。對此,李男稱這些傷口葉男本來就有,當天他雙眼就有腫脹,自己也知道對方遭不良少年毆傷住院,卻偷跑出來。

全案經台中地院審理,依據病歷證實葉男確實曾因顱內出血等傷勢住院,曾於5月4日及6月11日分別因不同傷害事件就醫過,根據法醫說法,葉男腦部受傷後腦部更脆弱,不需要很大的力量,就可能導致顱內再出血,尤其是再生的血管十分脆弱,稍有外力即可能再度破裂。

地院法官認為,李男缺乏傷害的犯意,行為應構成過失致死罪,也就是李男為制止葉男吵鬧,不思理性溝通,而用右手打葉男左臉頰2下,雖沒有傷害之故意,但仍造成葉男顱內出血死亡,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

檢方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台中高分院,理由是李男實際上出手力道不輕,具有傷害犯意,應構成傷害致死罪,二審法官同意此一見解,且認為一審時只憑被告與一名證人的說詞,配合醫院提供的病歷、傷勢照片,就認定李男拍打的力道不大,並未細究其他狀況,甚至以李男如果真的要傷害對方,「自當握拳使力擊打」,是過度狹隘詮釋傷害罪的定義,據此撤銷原判決,改依傷害致死罪判處7年2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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