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男性侵13歲女 嘿咻31次誘拍私密照!辯「缺母愛」重判16年

▲桃園市林姓男子2018年中秋節連假到女友住家拜訪,見女友13歲女兒獨自看電視時起淫念,對少女性侵得逞。(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莊姓男子被控和未成年少女交往後,多次和其發生關係,事後還誘拐另一名少女拍攝猥褻電子信號。(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林冠吟/台北報導

莊姓男子2019年因故認識當時年僅13歲的少女花花(化名),2人進一步交往後,莊男假借男女交往之故,對花花硬上得逞,莊男竟食髓知味,在取得花花的同意後,累計對花花性侵至少31次,直到事後被花花的母親察覺有異才讓整起事件曝光。案件上訴到高等法院後,法官依強制性交等罪,判處莊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

莊姓男子被控2019年認識少女花花後,竟假借男女朋友之名,硬上花花得逞,後說服花花,在花花的同意下,侵犯花花至少31次;而莊男更同時被另一名少女控訴,莊男將少女拐到桃園大園區某麥當勞後,要求少女拍攝私密照片以供其觀賞,少女事後也真的傻傻依莊男所言照做,直到花花和少女的雙親察覺有異,才讓整起事件曝光。

判決書指出,莊男前科累累,其先前才曾因妨害性自主案,性侵15歲少女,遭士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曾因無故侵入住宅與妨害自由等罪判刑確定,直到2017年才假釋出獄,如今卻又再度犯下犯行。

案件上訴到高等法院後,莊男向法官哭訴,指出他因自小失去父親,媽媽再婚又生下弟妹,導致他從小失去母愛,因而個性發展不正常,造成他無論在行為身體上或生理上均有病態,希望法官可以檢驗其生理狀況予以改善,而不是以加重刑責來改變其生心理狀態。

莊男還說,他母親已經60歲了,希望法官可以看在其性侵犯行中,有部分是經過被害少女的同意下,而且他還提供被害少女生活起居等情形來看,能夠給予其減刑,以利他未來重返社會。

不過高等法院審理後指出,審酌莊男和花花為前男女朋友關係,但莊男明知花花年紀尚輕,為滿足自己性慾,罔顧未成年女童心理人格發展之健全性與心靈感受,對花花性侵得逞;事後還製造另一名少女的私密照片,造成少女心理上的陰影,害其漫長未來必有外人難以體會之障礙與痛苦,衡量莊男事後坦承犯行,而其雖試圖與少女和解,但卻未被少女雙親答應;至於花花一案,莊男雖與花花達成調解,卻未履行賠償義務一事,依強制性交、製造少年人為猥褻行為之電子信號等罪,判處莊男有期徒刑16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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