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下24年前虐殺少女焚屍案獲減刑 哭求法院給交保回家賺錢

▲桃園市詹姓男子與某酒店妹同居交往,事後女子不堪詹暴力恐嚇揚言公布性愛影片欲求去,卻遭詹連續恐嚇報警提告。(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潘男涉及24年前的虐殺少女案,二審獲得輕判後,請求交保。(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17歲的台日混血林姓少女,24年前獨自到桃園檳榔攤工作,卻遭老闆和友人虐死焚屍,美貌少女變成一具焦屍。檢警逮捕兇手潘子鑑、陳諭詩2人,一審重判無期徒刑,二審則分別減輕為14年半。高院4日召開2人延押庭,潘男當庭向法院哭求交保,讓他能賺錢養家。

本案發生於1998年底,當時在桃園縣平鎮郊區,發現一具燒得焦黑的女屍,因缺乏證件與家屬指認,全案陷入膠著,檢警最後以無名屍下葬。不過案情到了2019年出現轉機,有秘密證人出面指認,警方循線找到林女家屬比對DNA,證實無名屍就是林姓少女;經過調查後,檢警發現當時少女獨自到桃園生活,在當時為現役軍人的潘子鑑(43歲)等人合夥經營的檳榔攤工作。1998年12月間,潘男懷疑少女私吞收款、還檢舉他吸毒,夥同潘男當時的女友陳諭詩(44歲)等3人,拘禁少女、剃光頭凌虐,最後以毛巾絞死,棄屍八德區草叢,再載到平鎮郊區焚屍滅跡。

檢方對2人提起公訴,一審將2人重判無期徒刑,但二審減輕刑度,改判2人均14年6月的刑度。全案上訴第三審,目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另外2人羈押即將期滿,因此最高法院委由高等法院,召開2人的延長羈押庭。

庭訊時潘男表示,自己在案發前經營小吃生意,生活並不富裕,羈押1年半以來,積蓄已經用光。說到此處,潘男開始哽咽,淚訴自己父親日前過世,母親身體不好,家中還有幼女需要扶養,所以希望法官讓他交保,回家賺錢,他保證絕對不會逃亡。此外,律師也表示,目前潘家已經籌到50萬元,希望法官讓他回家過年。至於同案被告陳諭詩則沒有多說,對於羈押並無意見。法院最後諭知候核辦。

本案民事求償部分,一審判決潘男等3人須連帶賠償177萬餘元,但上訴二審後卻出現逆轉判決。潘男等人於二審提出時效抗辯,而高等法院審酌後,認為潘男等人於1988年12月間共同殺害死者而為侵權行為,但家屬直到2020年9月才起訴求償,距侵權行為時起已逾21年,超過《民法》侵權行為所定10年之最長時效期間,請求權時效已完成,故改判決不用賠償。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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