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禮讓員警先行…反遭舉發「闖紅燈」 法院一看撤銷罰單

▲▼駕車禮讓員警先行反遭舉發闖紅燈。(圖/翻攝Google Maps)

▲駕車禮讓員警先行反遭舉發闖紅燈。(圖/翻攝Google Maps)

中央社

谷姓司機不滿禮讓員警先行反遭舉發闖紅燈,興訟抗罰。士院認為,案發巷道當時有多名員警處理事故,司機停等紅燈聽到員警按喇叭才緩速通過路口,無可歸責性,判決撤銷罰單。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谷姓司機今年4月1日晚間駕駛營業小客車行經新北市永和區林森路20巷巷口,遭員警攔停舉發闖紅燈,經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處罰鍰新台幣2700元。

谷姓司機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行經該路段看到大批員警與救護車,沒多久2名員警騎車到他車輛後方且距離很近;他認為員警要隨救護車執行勤務,為禮讓員警才將車往前開,不料反而被攔停舉發。

承審法官勘驗員警密錄器畫面,發現當時巷內共有5名員警正在處理事故,谷姓司機駕車經過員警後發現前方路口為紅燈隨即停車,隨後2名員警騎車停在谷姓司機車輛後方,其中一名員警並按了2聲喇叭,谷姓司機才往前行駛。

判決指出,谷姓司機客觀上確實有闖越紅燈的事實,但行政罰法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因此本案應探究的是谷姓司機是否具有主觀上的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

法官認為,案發巷道為單行道且相當狹窄,谷姓司機也知悉現場有事故發生,聽聞員警在後按喇叭,確實會認為員警在示警要求儘速通過路口,更何況谷姓司機也知道2名員警緊跟其後,很難想像會故意在員警前方以極緩慢速度闖紅燈。

法官綜合全案事證判斷,認為谷姓司機主張具有相當可信性,闖紅燈的行為不具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日前判決撤銷罰鍰27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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