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跟蹤變態退散!立院三讀《跟騷法》 8類行為入罪最重關5年

記者呂晏慈、楊蕓/台北報導

近年發生多起被害人遭長期跟蹤,最終被殘暴殺害的社會案件,震驚全台。為防止不幸事件重演,立法院歷經3度協商,終於在19日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規定跟騷行為樣態、事先防範措施、事後處罰行為人的罰則等3大重點,明定跟騷是對特定被害人反覆做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8大類行為,包括監視、跟蹤、盯哨、守候、威脅、辱罵、歧視、用電子通訊設備干擾、要求約會等行為都被列入,最重刑責可關5年。

▲▼立法院院會議場。(圖/記者呂晏慈攝)

▲立法院院會。(圖/記者呂晏慈攝)

根據警政署統計,全台每年約有8千件跟蹤騷擾案件,行政院今年4月提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直指跟蹤騷擾(stalking)已和性侵害、家庭暴力,一同被聯合國列為全球婦女人身安全3大威脅。

為補足性別暴力防制的最後一塊拼圖,《跟蹤騷擾防制法》明定「跟蹤騷擾」的行為,指的是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該法也列出8大類跟蹤騷擾的樣態,包含監視他人行蹤、盯哨守候尾隨、對特定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利用網際網路對特定人進行干擾、要求約會或其他追求行為,以及對特定人寄送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向特定人出示有害其名譽的訊息或物品;未經同意訂購物品或服務等均入列。

為保護被害人安全,《跟蹤騷擾防制法》規定,警察公權力將即時介入處理,以書面告誡犯罪嫌疑人,並採取其他保護措施,如經告誡後2年再犯者,法院得核發保護令,且若法院認為行為人有反覆實行的疑慮者,得預防性羈押。

該法明定,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2年,自核發時起生效,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法院得依被害人聲請或依職權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保護令的有效時間每次不得超過2年,且在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

在罰則方面,《跟蹤騷擾防制法》規定,跟蹤騷擾是告訴乃論罪,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如有攜帶凶器,加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跟騷法拍板,明定8類行為樣態對被害人造成威脅。(圖/內政部提供)

▲▼跟騷法拍板,明定8類行為樣態對被害人造成威脅。(圖/內政部提供)

▲▼跟騷法拍板,明定8類行為樣態對被害人造成威脅。(圖/內政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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