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戀女店員告白一秒被拒 高雄男熊抱摸9秒還怪她「太激動」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李姓男子暗戀超商女店員小花(化名),去年10月26日看見對方正在貨架前補貨,於是上前撫摸肩膀,接著從後方強行環抱,事後卻辯稱是因為「小花很激動」才突然抱住,沒有騷擾的意思。不過,高雄地院法官認為是李男單方面有好感,告白被拒絕卻伸出鹹豬手,經小花反抗還不罷手,第二次碰觸時間長達9秒,最終不採信他的說詞,並依強制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全案仍可上訴。

▲抓胸,襲胸,揉奶,性騷擾,猥褻,變態示意圖。(圖/記者鄺郁庭攝)

▲小花指控李男熊抱、襲胸。(示意圖/記者鄺郁庭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小花在判決書中提到,「他有搭我的肩膀,那時我跟他講不要亂來,他有答應我說好,接著就跑到我背後,問我要不要跟他在一起,我說不要,他就直接抱我,我一直用力掙扎,他的手有碰到我的胸部,左胸有不舒服的感覺」、「他的右手已經直接環抱住我的腰,(左手)直接整個伸進去(腋下),我認為他是在騷擾我」。

對於被指控為色狼,李男矢口否認犯行並辯稱,是因為摸肩膀的時候小花太激動,才會改從後面環抱,但沒有襲胸,「我是彎下腰,不是摸她胸部,也沒有要騷擾她的意思。」

▲▼男女,情侶,交往。(示意圖/記者許力方攝)

▲李男想和小花交往。(示意圖/記者許力方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但高雄地院法官勘驗超商監視器畫面,發現小花的確有明確拒絕並做出掙脫動作,結果就被李男用雙手環抱住,她一邊掙扎一邊站起來,過程中男方完全沒有要鬆手的意思,左手也有碰到胸部,右手則是環住腰部。此外,李男在接受偵訊時曾坦承,「當日我在超商內是在鬧她,第二次碰觸長達9秒,我承認我的行為構成性騷擾。」

法官接著指出,李男只是因為告白被拒絕,就以強硬手段騷擾小花,況且任何正常女性無端受到騷擾、環抱,自然都會激動掙扎,他卻沒有停手,挨告後辯稱沒有騷擾的意思、沒有妨害女方身體行動自由等等,根本就與事實不符,最終不採信他的說詞,並依強制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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