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友人弟遭斷手之仇砍一刀竟殺死人 莽男判刑9年定讞

▲▼示意圖,兇殺,謀殺,憤怒,刀,血,犯罪,殘酷,危險,黑暗,死亡,跟蹤。(圖/123rf)

▲黃姓男子持刀伏擊仇家,砍一刀殺害對方,遭判刑9年定讞。此為示意圖。(圖/123rf)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男子黃子菘,因丁姓友人的弟弟遭何姓仇家打斷手,遂與友人相約向何姓男子尋仇。趁著對方在KTV歡唱離場時,持刀砍殺對方,黃男一刀砍中何男左手臂,傷口長達28公分,何男最後失血過多而死。一審將黃男判刑8年半,二審加重為9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6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去年5月2日清晨。丁姓男子因為弟弟遭何姓男子打斷,想找何男算帳。他得知何男在桃園市某KTV內飲酒,隨即透過「微信」通訊軟體邀約陳姓少年、與黃男前往尋仇。丁男在KTV旁巷內向2人交代自己的弟弟遭何男打斷手的事情,並拿出開山刀、西瓜刀交給2人。

早上近8點左右,何男醉醺醺的離開KTV,黃男2人隨即持刀上前。少年先揮刀,但遭何男一腳踹開,再由黃男持西瓜刀朝何男之左手臂揮砍1刀,2人隨即逃離現場。何男左上臂遭大面積砍傷,傷口從左肩部至左手肘、長度達28公分,最深處達12公分,最後何男因大量出血不支倒地,送醫急救後不治。檢警逮捕黃男等3人,其中丁男因另涉他案,檢方另案偵辦;另外陳姓少年移送少年法院處理。檢方最後依照殺人罪對黃男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黃男否認具有殺人故意,辯稱只是想教訓被害人,僅有傷害被害人,沒有要重傷害之意思,僅構成普通傷害致死罪。但一審法院認為黃男攻擊部位為被害人的手臂,有可能造成被害人致左側腋動脈血管銳器貫穿傷出血,最後因出血性休克死亡結果,並不違背其本意,顯見黃男具有重傷害致死間接故意,因此判刑8年6月。

案經上訴,二審高院審理後,仍認定黃男行為成立「重傷害致死罪」,考量他不思以理性解決糾紛,竟持西瓜刀朝被害人手部揮砍造成重傷害犯行,致被害人死亡,而與家屬天人永隔之悲痛,犯罪所生危害甚重,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所為實值非難,且迄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因此加重改判9年。案件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6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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