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揚青新聞「網P圖變周美青」 《ETtoday新聞雲》法務:最重關3年罰75萬

▲▼             。(圖/ETtoday)

▲網友P圖變造新聞標題,卻刻意留下媒體名稱,增添謠言的可信度。

記者黃君瀚/台北報導

《ETtoday新聞雲》23日新聞〈周揚青心寒:你真的太渣了! 撕破臉怒揭羅志祥「鹹濕私生活」有原因〉報導了周揚青踢爆羅志祥私生活荒淫無度,不料當天就有無聊網友在臉書上流傳改圖,將「周揚青」名字P圖成前第一夫人「周美青」。《ETtoday新聞雲》法務指出,該行為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ETtoday新聞雲》人員23日下午就在匿名論壇「K島」(Komica)發現錯誤的P圖,隨後在臉書上開始流傳,然而「美」字與原標題字體不同,還明顯歪了一邊。26日下午有中興大學網友將假圖貼上學生論壇Dcard,提到「今天看到這個報導」云云,刻意誤導閱聽人變造標題後的新聞來自《ETtoday新聞雲》、《ETtoday星光雲》,真是躺著也中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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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確標題  周揚青 周美青         。(圖/ETtoday星光雲臉書)

▲《ETtoday星光雲》正確版新聞標題。

該篇討論串底下果真有多名網友未經查證就信了謠言,「周美青是馬英九老婆,記者打錯了,是周楊青(周揚青)才對」、「這次渣的是記者」、「Ettoday娛樂線記者要再加油哦,是沒睡飽嗎?」

《ETtoday新聞雲》法務表示,擅自竄改他人文章內容以及未經商標權人同意即表彰他人商標之人,已涉及違反著作權法以及商標法之規定,甚至可能進一步有貶損他人商譽、減損他人信用等應負之相關民、刑事責任。另外,該不當內容亦可能涉及妨礙他人之名譽,對該他人亦應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

改圖ETtoday(圖/翻攝Dcard)

▲《ETtoday新聞雲》和撰文記者才是受害者。(圖/翻攝Dcard)

為使不當利用著作之人有所警惕,茲羅列該行為在法律上可能成立之態樣,惟是否成立仍應視個案實際狀況予以認定,特此說明。

一、著作權法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商標法
第 95 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民法
第 18 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四、刑法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3 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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