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聊天記錄別刪! 陸5/1起微信內容等可作為呈堂證供

▲微信等社交軟體聊天內容將被明確規範可作為法律證據。(圖/翻攝大陸網站)

▲微信等社交軟體聊天內容將被明確規範可作為法律證據。(圖/翻攝大陸網站)

記者魏有德/綜合報導

大陸微博、微信、支付寶等新科技越來越廣泛為民眾使用,網路上出現的法律糾紛也有增加趨勢。雖然在過往判決中,微信上的聊天記錄、短訊及電子交易記錄等已經有作為證據的案例,不過,5月1日將上路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將明確規範5類電子數據為法律證據,掃除原有的灰色地帶。

▲▼老公微信朋友圈刷到老婆全裸影片。(圖/翻攝自微博)

▲微信內的聊天記錄得保存原檔,才可用於法律途徑。(示意圖/翻攝自微博)

《澎湃新聞》報導,未來可以作為電子證據的5大類包括,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路平台發佈的內容;手機短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軟體、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訊息;用戶註冊訊息、身份認證訊息、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文檔、圖片、音訊、視訊、數位證書、電腦程式等電子文件及其他以數位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訊息。

▲▼P2P,網路借貸。(示意圖/CFP)

▲網路借貸衍生出新型態的法律糾紛。(示意圖/CFP)

北京大成(鄭州)律師事務所主任李煦燕表示,個人民間借貸、網路借貸、網絡購物等引發的糾紛中,電子數據的應用較為頻繁,多數情況下,當事人能夠提供的證據僅限於微信聊天記錄、網絡轉賬等電子數據,「因此,電子數據如何提取以及如何作為證據使用,對當事人證明案件事實、維護合法權益,尤為重要。」

不過,對於電子證據的保存及出示方式,也有需要注意的地方。河南繼春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波提醒,「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提供原件。」張波以微信紀錄為例,一旦有金錢往來,微信記錄必須保存原始記錄,截圖會無法證明真實性,「轉賬記錄、重要對話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隨意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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